736985922 /2019-143960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农业、畜牧业、渔业
2019-08-19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乡村振兴办〔2019〕14号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激活流程》、《宅基地(农房)激活多方共赢权益保障风险机制》已经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象山县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激活流程 2.宅基地(农房)激活多方共赢权益保障风险机制 象山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附件1 象山县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激活流程 为规范闲置宅基地(农房)流转,整合农村资源集约开发利用,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及闲置农房激活利用工作部署要求,制定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激活流程。 一、机构设置 建立县、镇(乡、街道)、村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激活工作机构,形成三级联动、高效运作的服务体系。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县农宅经营服务中心,负责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的建库、流转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开展鉴证和项目审批服务。镇乡(街道)设立农宅经营服务分中心,由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城建、国土、旅游、农办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调查、收储、整合和资料报送,并开展项目开发利用服务。在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较为丰富、开发潜力较大的行政村,设立村农宅经营服务站,负责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调查、收储和委托流转、申请挂牌交易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 以村农宅经营服务站为主体,坚持“闲置宅基地(农房)+”项目化开发为导向,重点调查闲置宅基地(农房),扩面采集周边可协同利用的耕地、林地(果园)、水域、浅海滩涂及自然人文环境等信息,包含资源概况、产权归属、出租意向、照片影像等内容。有条件的村可通过委托、返租、入股、有偿退出等方式,对闲置宅基地(农房)进行统一收储,签订收储协议,将使用权登记到村集体,综合开发利用。 三、委托代理 由村农宅经营服务站负责,开展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流转代理服务。农户委托村农宅经营服务站代为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流转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权属证明,并承诺相关证明合法有效。在此基础上,村农宅经营服务站与农户签署《宅基地(农房)租赁委托代理合同》或其他资源租赁委托代理合同。农户愿意自主流转的,从其意愿。 四、审查建库 村农宅经营服务站完成调查摸底后,镇乡(街道)农宅经营服务分中心进行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信息汇总,对可实行“闲置宅基地+”利用的资源,协调相关村开展项目化打包,报县农宅经营服务中心建档入库。县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审查小组,开展流转前合法性和市场准入审查。对农户委托流转和村集体(收储)的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进行产权合法性、规划用途、环保和文保等联合审查,对经审查通过的,纳入闲置宅基地(农房)等激活资源库。 五、项目策划 县建立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项目策划小组,在资源库中选择规模较大、利用前景较好的资源,特别是“闲置宅基地(农房)+”项目化利用的资源,结合现代农渔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初步设计策划,规范资源利用、项目开发。 六、挂牌交易 县农宅经营服务中心及时向镇(乡、街道)、村反馈经审查通过的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清单和项目清单,镇(乡、街道)、村对照反馈的清单,向县农宅经营服务中心提出委托挂牌交易申请(村集体所有的必须挂牌),提供《宅基地(农房)租赁委托代理合同》或其他资源租赁委托代理合同等材料(见附件),签订《宅基地(农房)租赁挂牌委托协议》或其他资源租赁挂牌委托协议。县农宅经营服务中心在交易网站等平台发布信息,或委托旅游等部门开展招商推介,按照农村资源流转交易规定,为交易提供场所和中介服务。 七、签约颁证 流转交易达成后,签订《闲置宅基地(农房)租赁合同》及其他资源租赁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要求。农户委托村农宅经营服务站代理或村集体的,由承租人与村农宅经营服务站签订双方协议;农户自行流转的,由农户、承租人和村集体签订三方协议。凭《闲置宅基地(农房)租赁合同》或其他资源租赁合作,以及《宅基地(农房)租赁委托代理合同》或其他资源租赁委托代理合同,农户、承租人可申请办理相关产权证,由县农宅经营服务中心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八、审批服务 为加快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激活利用,建立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激活利用快速审批机制,推行“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促进项目尽早落地。 附:委托挂牌交易需提供材料清单 附 委托挂牌交易需提供材料清单 1.委托挂牌交易申请书。 2.出租方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村集体的,提供集体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产证(房地一体权证)或其他资源权证原件复印件。 4.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租赁委托代理合同。 5.村农宅经营服务站营业执照和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宅基地(农房)激活多方共赢权益保障风险机制 为保障村集体、农户和投资者等多方权益,营造农村创业创新良好环境,加快推进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利用,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经研究,制定宅基地(农房)激活多方共赢权益保障风险机制如下: 一、产权保障 1.全面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赋予农房租赁流转、抵押融资、开发精品民宿、文化创意等功能,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2.深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对采取出租、合作、合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闲置宅基地(农房)开发利用,签订宅基地(农房)流转协议的,分别给予闲置宅基地(农房)出租方和受让方颁发“三权分置”权证,协同保障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农户的房屋财产权、投资者的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 3.按照全资源利用的要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引导承包土地、林地流转,登记颁发承包土地、林地、集体养殖水面等流转经营权证,探索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确权,以多品种多类型确权扩大资源利用空间。 二、流转保障 4.制定闲置宅基地(农房)退出指导意见,支持村集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和通过世居、析产、继承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闲置宅基地(农房)退还(流转)给村集体。各村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规范合理、切实可行的宅基地(农房)退出方案,明确补偿办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5.制定闲置宅基地(农房)收储办法,鼓励村集体对闲置宅基地(农房)进行统一收储,签订闲置宅基地(农房)流转协议,将使用权确权登记到村集体。县建立闲置宅基地(农房)收储风险基金,用于村集体收储闲置宅基地(农房)奖励和补助。 6.建立“县农宅经营服务中心+镇乡(街道)农宅经营服务分中心+村农宅经营服务站”的工作机制,形成三级联动、运作高效的闲置宅基地(农房)流转服务体系,分级开展闲置宅基地(农房)调查、收储、建库和流转信息发布、组织交易、鉴证、权证办理、项目审批等服务。规范签订流转合同,由村农宅经营服务站申请交易的,签订投资者、村农宅经营服务站双方协议;农户自主流转的,签订村集体、农户、投资者三方协议。 7.赋予投资者对闲置宅基地(农房)再流转权利,对投资者因各种原因需要对使用权再转让的,经与村集体和农户协商同意,在处置好相关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在剩余使用期限内对闲置宅基地(农房)使用权进行再流转。 三、经营保障 8.建立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利用提前介入审查机制,由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组成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审查小组,在流转信息发布、挂牌交易之前,开展产权合法性、规划用途、环保和文保等审查,确保产权无异议纠纷,预期有保障。 9.建立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利用快速审批机制,闲置宅基地(农房)达到流转交易协议后,由县农宅经营服务中心协调办理产权证、项目建设审批等相关手续。 10.建立项目开发规划和技术支持机制,根据各地资源禀赋、交通区位和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计划,制定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利用指导性规划,进行重点资源开发意向性策划设计,为投资者项目开发决策提供帮助,因地制宜发展精品民宿、乡村旅游、文化创意、养老养生、运动休闲等新产业新业态。建立乡村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等制度,为闲置宅基地(农房)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指导。 11.支持实施“闲置宅基地(农房)+”行动,在开展闲置宅基地(农房)调查建库的同时,实施田林山水海等全资源储备,推进资源“项目化”利用。现有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利用投资者因项目拓展需要使用田林山水海等资源的,在同等条件下倾斜供给、优先满足。推行村公共设施共享,赋予投资者及游客享有村文化广场、休闲公园、健身步道、停车场等公共设施权利。 12.实施法治“补位”,健全镇村法律顾问制度,开展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合同审查、争议化解、违约处置等服务;对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达到一定规模的村,设立警务室,加强治安防范。强化村集体调处纠纷的主体作用,积极调解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引起的投资者与村民、村民与旅客纠纷。加强村民教育引导,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纳入村规民约管理,营造和睦共处、和谐经营环境。 四、收益保障 13.保障村集体收益权。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村集体可向达成流转协议的农户提取闲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委托村经营服务站流转的可适当收取代理服务费。因提供投资者村公共设施、开展供水供电垃圾处理等服务,村集体可收取相关费用。坚持村集体收益全体村民共享,建立专项收益资金普惠使用机制,主要用于惠及广大村民的基础设施建设、医保社保等民生项目。鼓励投资者参与所在村建设,通过赞助等方式支持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实现共建共享共赢。 14.健全农户收益机制。支持农户与投资者自行协商确定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利用模式,采取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经营,获取闲置宅基地(农房)使用权流转租金,引导推行“租金+分红”机制,使农户从中获得更大收益。 15.健全带动增收机制。引导投资者发挥带动作用,采取农户建造装修、投资者负责运营、收益双方分成的合作方式,使更多农户发展精品民宿等产业。对需自行建管的农户,给予装修技术指导、运营帮助等,提高农户经营水平和收益能力。引导投资者与当地种养殖户建立利益链,开展果蔬采摘、农事体验等合作,在保证质量、价格相当的前提下,采购当地农户的农产品,并向游(住)客推荐本地特色农产品。鼓励投资者在用工等方面优先使用当地村民,带动村民家门口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对带动农户增收成效明显的投资者,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五、其他保障 16.加强政策导向预判,重点关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政策动态,稳定产业发展预期。 17.健全保险制度,完善农村住房保险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信贷保险。实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程,推广农村住房、土(林)地、养殖水面等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提高农业农村发展融资水平。 18.建立保障措施落实机制,把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服务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利用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确权登记、流转交易、经营服务、建设审批等环节,履行指导协调、沟通协作等职责不积极、不到位,导致有关方权益受损的,予以考核扣分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