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自然资规决字[2020]第64号
被处罚人:象山大名电阻器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80403694D
投资人:*敏
住 所: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里考坑村新凉亭
经查实,象山大名电阻器材厂于2019年6月至9月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象山县大徐镇新凉亭工业区本厂区土地使用权证红线范围外进行建设并浇筑水泥场地,现已完工。占用林地建设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做另案处置。占用林地以外的土地,根据象山县土地勘测有限公司测定,占用土地面积171.85平方米。经与2018年大徐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核对,土地地类为旱地,面积为171.85平方米。经与大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版)核对,一般农田171.8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违法线索登记表一份、土地违法线索核查报告一份,关于象山大名电阻器材厂涉嫌违法用地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其案件来源。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投资人*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敏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其违法用地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一份、违法用地勘测报告一份、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认定表一份、大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表一份、违法现场照片二张,证实该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土地地类等事实。
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20年9月28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象自然资规告字[2020]第64号),并于当日送达被处罚人,告知拟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象山大名电阻器材厂即不存在从轻情节,也不存在从重情节,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应给予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对被处罚人占用171.85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1.85平方米土地;
2.拆除非法占用171.85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以每平方米25元计,共计人民币肆仟贰佰玖拾陆元整(4296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至象山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账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3100000193041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11日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市政府令第15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市政府令第150号)第十五条第(二)项: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浙自然资规[2019]1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