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自然资规决字[2020]第58号
被处罚人:宁波开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06299288160
法定代表人:*积裕
住 所: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金鸡路1号
经查实,宁波开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象山县涂茨镇开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西首土地上建造砖混结构房屋,用于该公司生产厂房,现该项目未竣工。根据象山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所测定,该项目占地面积209.9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09.92平方米。经与涂茨镇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核对,195.78平方米土地为耕地,14.14平方米土地为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经与象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版局部图核对,116.78平方米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79平方米土地为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14平方米土地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宁波开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积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实其案件来源。
证据三:*积裕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其违法用地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一份、违法用地测量报告一份、象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一份、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一份、违法现场照片一张,证实该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规划、四至、土地地类等事实。
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20年9月29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象自然资规告字[2020]第58号),并于当日送达被处罚人,告知拟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市政府令第15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的规定,现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拆除非法占用195.78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14.1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
3、罚款人民币伍仟零叁拾伍元整(5035元),其中195.78平方米耕地以每平方米25元计4894元,14.14平方米土地为建设用地每平方10元计141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至象山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账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3100000193041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13日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市政府令第15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市政府令第150号)第十五条第(二)项: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自然资规[2019]1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