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0-2020-0005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
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规范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受损害的自然资源及时得到有效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自然资源生态修复,是指矿山、森林、海洋、耕地等自然资源发生损害后,为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恢复至基线水平,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为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以下情形适用自然资源生态修复:
(一)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的;
(二)人为破坏的;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引发的;
(四)环境提升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生态修复的情形。
第四条 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采露天矿区、矿区专用道路、废弃矿山等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二)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污染土地修复等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
(三)基干林带建设、山体森林优化、通道绿化、平原绿化、林地利用及违法砍伐复绿等森林和平原绿化;
(四)生态化整治修复、景观化整治修复和能力提升整治修复等海岸线生态环境治理;
(五)生态保育类、权益维护类、生态景观类、宜居宜游类和科技支撑类生态岛礁工程建设、滩涂有害生物整治、环境美化等岛礁、滩涂生态建设。
第三章 技术规定
第五条 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山体植被复绿率达到50%以上(适用自然修复达到30%以上);
(二)人工削坡角应达到53度以下,若因客观原因难以达到即采用挂网形式修复;
(三)挡墙高度不超过2米;
(四)山体底面修复除建设用地外需复垦或恢复植被80%以上。
上款未阐明的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标准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土地开发标准:项目区总面积7.5亩以下的可以采用田埂分割地块;坡度6度以上的应修筑梯田(地)、实施拉水平带工程,田面坡度小于6度的田面宽度应大于2.5m;有效土壤总厚度达60~80cm;沿山丘沿高坡设置截水沟。
(二)土地复垦标准:耕地内的构、建筑物全部拆除;耕地保证60cm以上的有效土层,同一田块内田面保持平整;项目区总面积达7.5亩的布置排水沟。
(三)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土地连片集中,每畈面积原则上在50亩以上;每块面积一般2~3亩,田面高低不大于5cm,耕作层在30cm以上;水利排、灌设施配套。
(四) 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坡度6度以下(涉及低丘缓坡区域的可放宽到坡度15度以下);排、灌设施配套;耕作层泡田后的厚度为25~30cm,犁底层(隔水层)厚度要求经机械充分压实后为12~15cm,田埂高度和宽度均宜为30~40cm。
(五)耕地污染修复标准:安全利用类耕地,综合采取低积累品种替代、土壤酸化治理、土壤改良、肥水调控、叶面阻控等技术措施,土壤镉含量大于0.6mg/kg,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制度。
(六)园地整治修复标准:要求恢复土壤种植能力。
上款未阐明的参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山体林地修复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违法使用、毁坏林地以及项目开发后需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应对地表进行平整,覆盖种植土(厚度30厘米以上),并种植树木。公益林内应种植乔木树种,无法种植乔木树种的,可种植灌木树种,树种选择应当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树种要求。商品林内可种植乔木树种或灌木树种。乔木树种应当使用地径3公分以上的容器苗,密度不低于110株/亩;灌木树种应当使用2年生以上苗木,种植覆盖度不低于30%,灌木林带行距不大于2米。树木种植后6个月的成活率不低于85%。
(二)违法采伐、毁坏林木需要树木补种的,公益林内应种植乔木树种,无法种植乔木树种的,可种植灌木树种,树种选择应当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树种要求。商品林内可种植乔木树种或灌木树种。乔木树种应当使用地径3公分以上的容器苗,灌木树种应当使用2年生以上苗木。树木种植后6个月的成活率不低于85%。
上款未阐明的参照《宁波市沿海防护林建设技术规程》《浙江省平原农田防护林建设技术规程(试行)》《造林技术规程》《浙江省阔叶林发展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等执行。
第八条 海岸线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应达到以下标准:
主要包括淤泥质岸线、砂砾质岸线、基岩岸线、人工岸线、增强海岸侵蚀防护能力等岸线修复,具体标准参照《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执行。
第九条 生态岛礁修复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程实施后植被覆盖率不得降低,海岛自然岸线属性不得改变,砂质岸线长度不得减少,污水垃圾废物达标排放。
(二)工程实施不得降低大气、声、土壤环境、潮间带及海岛周边海域沉积物、生物质量,不得降低岛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质和海岛近岸海域海水水质。
(三)外来物种引种应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四)按要求建设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
上款未阐明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海岛生态本底调查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自然资源被人为破坏需要限期改正、生态修复的,其修复标准应恢复至原状,原状无法明确的,可参照直径50米范围内的生态平均值。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有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情形需要生态修复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纳入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项目实施主体做好项目申报立项工作并组织实施。但在三至五年内可通过自然修复达到生态循环功能的,予以自然修复,不作项目立项。
因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引发的生态修复,开发人应将修复方案与开发方案同时报批,同时验收。
第十二条 组建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评估专家库,建立会审协商机制,明确自然修复、人工修复等路径。专家评审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项目经立项后,实施主体应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修复有关技术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有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情形需要生态修复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生态修复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技术规定进行修复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提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报上级进行复核验收。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上报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人为破坏造成的生态修复项目应遵循“谁破坏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原则,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责任主体恢复原状,逾期不履行的,可适用代履行,不符合代履行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责任主体灭失或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生态修复项目,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修复。
第六章 措施保障
第十八条 对符合资金补助政策的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程应给予奖补。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参照我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收取标准、土地整治项目补助标准、耕地质量提升项目补助标准等相关标准进行补助。森林绿化补助标准参照我县绿化项目建设资金补助相关规定执行。矿山、海岸线、岛礁等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生态修复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经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或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实施任务或推诿贻误的镇乡(街道),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或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工作。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