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30 15:09 信息来源:象人社〔2020〕48号 浏览次数:

BXSD13-2020-0001

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3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领取生活费人员的养老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我县2020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手续领取二轻三类企业生活费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养老待遇。

二、调整办法

养老待遇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定额调整

领取二轻三类企业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养老待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养老待遇增加1元,月养老待遇增加额不到10元的,补足到10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养老待遇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养老待遇增加2元。

2.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养老待遇(不含社区综合补贴)的1.2%计算月养老待遇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人员养老待遇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人员再适当增发养老待遇:2020年4月30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0元。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养老待遇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