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司法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规定和象山县财政局2020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安排,检查组于2020年8月4日至10月12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延伸其下属事业单位浙江省象山县公证处(以下简称县公证处)同期的财政收支情况检查。在检查期间,你单位向检查组提供了与财政收支情况检查相关的会计资料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了书面承诺。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大额资金支出未经集体讨论。检查发现,2018年至2019年有18笔5万元以上支出173.88万元未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另有5笔支出42.09万元虽有讨论记录,但实际支付时间早于会议讨论时间。县司法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单笔支出超5万元需提交局党组讨论。2018年,县公证处自行采购服装价格共计2.16万元,退回担保人毛某担保款(提存款)152万元,以上均未报局有关领导审批。以上事项不符合《关于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实和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县委组〔2015〕57号)有关“在县级部门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实和报告备案工作”的要求。
(二)公务用车使用不够规范。县司法局共有应急用车和执法执勤车各1辆,2018年未实行“一车一账”和“一车一档”管理。在使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除应急用车有部分记录外,执法执勤车没有审批和出车记录。二是2018年应急用车浙BB16F3出车16次,未经审批且无出车登记记录。以上事项不符合《关于印发象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2016〕114号)的有关规定。
(三)部分外出学习考察不规范。2018年,县司法局组织12人赴诸暨、开化、磐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考察,列支费用2.07万元,未办理联席会议审批手续。2018年,县公证处6名公证人员分二批次赴清华大学参加市公证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1名公证员参加市公证协会组织赴深圳、珠海考察学习;2019年,1名公证人员赴温州参加全省公证处主任专题培训,上述人员外出培训,共列支费用1.39万元,均未报局有关领导审批。以上事项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若干事项的通知》(县委办〔2018〕20号)有关规定。
(四)发放各类补助不规范。各类补助标准不明,未附具体发放清单,存在未直补到人现象。1.2018年、2019年分别发放“以奖代补”人民调解补助21.16万元、23.09万元。补助文件依据不足,在补助过程中存在由他人代领或正式干部领取现象,且未附具体补助清单。2. 以工资单形式发放石浦镇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律师值班补贴3.5万元,未附具体值班清单。3.发放2017年人民调解员补贴0.84万元,支付依据不充分,也未附具体清单。4.2018年、2019年分别发放司法所协管员审前调查案件补助资金2.64万元、2.45万元,补助依据和标准不充分。
(五)县公证处临聘人员招收不规范,超标准发放工资、补贴。
1.未按规定招收临聘人员和超标发放工资。一是未按规定招收临聘人员。县公证处核定编制事业3名,截至2019年底,实有事业2人,10名临聘人员(编外公证员1人,公证员助理4人,后勤5人),临聘人员均未报有关部门审批,也未实行公开招聘。二是收入超标准发放。2018年、2019年编外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7位临聘人员年人均收入分别为5.11万元、6.07万元,其中临聘人员违规超标准发放每人每月午餐补贴250元、通讯费200元和交通费400元。上述事项不符合《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象编办〔2014〕27号)的有关规定。
2.违规发放高温补贴。2018年6-9月份,发放9位临聘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高温补贴 ,共计0.72万元,不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
3.未按规定落实临聘人员年休假制度。2019年4月,发放2018年度6名临聘人员年休假补贴共计1.35万元;2020年1月,发放2019年度6名临聘人员年休假补贴共计1.80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象人社〔2017〕93号)的有关规定。
(六)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执行不到位。
1.公证费收入直接坐支现金。2018年、2019年县公证处公证费收入分别为190.79万元、180.11万元,其中公证费现金收入分别为101.53万元、54.08万元。该单位使用公证费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办公费、差旅费等,金额分别为9.29万元、6.84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部分培训费用支出不规范。一是县司法局组织6人分三批次赴湖北参加宁波市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业务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列支费用1.10万元,其中后二批次报销住宿费用0.25万元。专题培训已安排住宿,不得再报销住宿费用。二是县司法局2018年至2019年支付各类培训授课费1.10万元,以工资单形式直接发放,未附专家职称等具体附件。上述事项不符合《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象财综〔2019〕345号)的有关规定。
3.未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手续。2018年,支付陈汉章法治馆广告设计制作费12.00万元;2019年,支付法律顾问费10.00万元,均未办理政府采购自行采购备案手续。上述事项不符合《关于公布象山县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象财采〔2016〕284号)和《关于公布象山县2019-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象财采〔2018〕796号)有关规定。
4.违规支付实习生实习工资。2018年,支付2名实习生工资0.36万元,人均每人每月0.12万元;2019年,支付3名实习生工资0.72万元。没有明确依据,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合同。
5.未按规定发放对其他单位的补助。2018年,下拨茅洋溪东村民主法治村创建经费8.00万元,下拨大理、上峙村民主法治村创建补助6.00万元。2019年,省级民主法治村创建补助5个村25.00万元;定塘岙底村民主法治村建设经费5.00万元。上述补助共计44.00万元,均未提供具体相关补助标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
6.工会经费支出不规范。2018年,县司法局工会支出职工家属探病慰问金0.1万元,发放退休干部生日蛋糕券0.57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总工〔2018〕26号)有关规定。
7.单位资产管理有待完善。2018年至2019年列支宣传用品3.30万元,未建立“库存、领用、结余”等管理台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
8.财务档案管理不规范。截至目前,2018年度、2019年度县司法局单位总分类账和明细账未按规定装订成册、归案管理。2019年12月份,资产负债表反映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总计不平现象。2018年度、2019年度县司法局工会经费都未按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存在会计核算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相符等。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
二、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部分大额资金支出未经集体讨论的问题。你单位应认真整改,强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方面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认真执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策程序,将议题讨论过程和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及讨论决定记录在册,使单位在“三重一大”事项上有章可循,为提高决策水平、预防腐败提供制度保障。
(二)公务用车使用不够规范的问题。你单位应认真整改,严格落实象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务用车外出审批,加强“一车一账”和“一车一档”管理。
(三)部分外出学习考察不规范的问题。你单位应认真整改,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若干事项有关规定,严肃外出有关纪律,明确外出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应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考察管理。
(四)发放各类补助不规范的问题。你单位应认真整改,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规定发放补贴,明确发放标准,提供发放依据,并按要求发放到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随意开支出口子。
(五)县公证处临聘人员招收不规范,超标准发放工资、补贴的问题。你单位应认真整改,全面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的规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县公证处的职责梳理绩效规范和制度完善工作,要求县公证处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若干规定,执行编外用工“凡进必批”原则,规范编外用工待遇相关规定。应积极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六)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你单位应认真整改,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内控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开支标准,严禁违规发放补贴,严禁超标准列支各项费用,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各项内控制度有效落实。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处理决定情况,连同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象山县财政局。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财政局或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象山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