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02796/2020-12652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应急安全消防

成文日期

2020-07-30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来 源

县应急管理局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0〕81号

象山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 监测预报预警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4.2 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 抢险救援

5.5 信息报送

5.6 信息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 灾后部署

6.2 灾情核查

6.3 灾后恢复

6.4 复盘评估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县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省、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水利农业副县长担任,县防指副指挥长由县府办主任、县府办副主任(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县人武部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和渔业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县防指成员由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旅游发展中心、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港航管理中心、县金融管理中心、县传媒中心、象山海事处、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信局、国网象山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负责人组成。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水利和渔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武部、县气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  县防指职责。

在市防指、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的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对镇乡(街道)、村(社区)防汛防台工作的领导,建立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主要职责是:

(1)组织防汛防台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的演练;

(2)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与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预案,审定和批准河流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制运用计划以及有关规定等;

(4)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安全的有关问题;

(5)组织会商全县的汛情并负责重要河流、水库、水闸等洪水应急调度;

(6)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指示、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

(7)督促做好河道清障工作,提高河流防洪能力;

(8)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9)完善防汛指挥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决策指挥水平,逐步实现防汛规范化、现代化;

(10)负责发布全县汛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

2.1.3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2)县发改局: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县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保障市场供应,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负责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3)县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险化学品、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应急生产,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4)县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5)县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且必要时,负责提供风险区人员和车辆信息。

(6)县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

(7)县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台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提供风暴潮、海浪的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承担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9)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建筑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监督城区基础设施、树木、公园绿地、房屋及物业、建筑工地及城区内河的防汛安全和危房人员避险转移的检查指导工作;督促指导物业主管单位做好物业小区防汛防台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监督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

(11)县港航管理中心:督促水路客运企业、客运站适时调整航班,将调整或取消航班的信息及时通过电视、电台、广播、微博、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告知公众,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做好运输船只的安全避风工作。

(12)县水利和渔业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渔船、沿海养殖渔排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调查汇总水利工程和渔业灾情;

(13)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县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业灾情。

(14)县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

(15)县旅游发展中心: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指导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

(16)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

(17)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县应急避灾设施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的安全度汛措施,协助做好无动力船只防台应急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

(18)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

(19)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

(20)县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象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1)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2)县金融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3)象山海事处:监督指导海上船舶防台工作;负责海上交通管制;组织海上搜救。

(24)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县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25)县电信局: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26)县传媒中心: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县防指、县气象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

(27)国网象山供电公司: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2.1.4  办事机构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负责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县防指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其主要职责:

(1)负责县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务;

(2)拟订全县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政策法规、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等;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全县防汛防台工作应急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4)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及防汛防台动态,编制和发布汛情通告;

(5)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工程措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防汛防台工作;

(6)负责编制本级防汛防台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经费预算;做好本级防汛责任制、技术措施、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落实工作。

(7)做好有关洪涝台灾情统计、核查、上报、评估和防汛防台总结表彰工作;

(8)督促指导下级防汛防台机构做好防汛知识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9)组织防汛防台大检查,督查各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及各类危及防汛防台安全事件;

(10)负责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2.1.5.1  启动防汛防台Ⅳ级至Ⅲ级级应急响应时

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至Ⅲ级应急响应后,根据工作需要相继启动综合调度与预警发布组、灾情统计与抢险救援组、媒体对接与后勤保障组等防汛应急工作小组投入防汛防台工作,应急工作小组由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的工作人员组成,由应急管理局领导分别统一组织协调各组工作。

2.1.5.2  启动防汛防台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或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时

当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至Ⅰ级应急响应或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启动综合组、抢险救援与人员转移组、宣传报道与舆情应对组、监测预警与调度组、查灾核灾组、后勤服务组等6个应急工作组(具体分组见下表),并统一集中到县防指办办公。

县防指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或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组名

组成单位

负责人

主要职责

综合组

县委办、县府办、县防指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和渔业局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A岗)

县府办副主任(B岗)

①掌握全县抢险救灾动态,综合相关情况,编写抢险救灾简报;

②负责编写向省委、省政府,宁波市委、市政府,上级防指及有关部门汇报的相关材料;

③负责收集、掌握、汇编各地、各部门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及时提出防汛防台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防汛防台期间相关工作;

④牵头确定媒体采访对象,并对有关宣传报道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⑤对各地各部门防汛信息发布、人员到位和防汛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有关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抢险救援与人员转移组

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水利和渔业局、公安局、旅发中心、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象山海事处、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供电公司、电信等通信运营单位

人武部长(A岗)

消防救援队长(B岗)

①指挥、协调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和供水、供气、排水等设施抢险抢修,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等;

②掌握、汇总全县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机械、设备、器材,统一接收县外支援的抢险救援队伍与设施设备,协调军队参与抢险救援事宜;

③统一调配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机械、车辆、设备、器材等参与抢险救援;

④按照指令和预案要求,督促指导镇乡(街道)做好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和船只避风保安工作;

⑤协调伤员紧急医疗救护与防疫工作;

⑥收集、掌握、汇总、上报全县人员安全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以及人员安置情况,指导各地做好集中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宣传报道与舆情应对组

县委宣传部、传媒中心、防指办、应急管理局

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A岗)

传媒中心分管领导(B岗)

①责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中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做好县外媒体记者来象采访的组织协调工作;

②按照相关规定适时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汛情、灾情、险情、抢险救灾工作的有关信息;

③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舆情应对;

④负责新闻中心运作。

监测预警与调度组

应急管理局、水利和渔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气象局

防指办常务副主任(A岗)

气象分管局长(B岗)

①切监视全县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和潮情,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的实时信息;

②负责接收上级防指及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发送的有关防汛防台监测预警信息;

③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根据县防指意见及时发布防汛防台预警信息;

④根据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上级防指调度指令,具体实施水库、河网防洪调度。

查灾核灾组

应急管理局、水利和渔业局、农业农村局、经信局、金融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县防指办

县防指办常务副主任(A岗)

水利和渔业局分管局长(B岗)

①负责掌握、收集人员、物资、应急转移及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

②灾害结束后,邀请专家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等。

后勤服务组

县府办、应急管理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县府办副主任(A岗)

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B岗)

①负责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指的后勤保障工作;

②责接待上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慰问团事宜等。

2.2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镇乡(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旱情、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有关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县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进一步细化颗粒度。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向镇乡、村(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住建部门负责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气象、自然资源规划、交通、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建立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海上大风警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布风浪、风暴潮预警。

建立汛期汛情周报告制度。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交通、住建、海事等部门和镇乡(街道)、开发园区防指于每周四17时向县防指报告前一周天气情况、雨水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县防指每周五9时向市防指报告前一周信息。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县气象局、县水利和渔业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向县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旅游、海事等部门应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县防指,由县防指统一向镇乡(街道)、开发园区发送风险提示单。

4.3  风险管控

有关镇乡(街道)、开发园区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报县防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向县防指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防指。镇乡(街道)、开发园区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县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县级应急响应等级。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IV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IV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或台风警报,或预报近海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县,并预计可能对我县有影响。

(2)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5个以上镇乡(街道)将发生较大范围60毫米以上降雨量;或5个以上镇乡(街道)实测面雨量达到50—80毫米(不含),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到80—120毫米(不含),或3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不含),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县饮水困难人数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比例在20%以上,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20%以上(不含)。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并已经或预计对我县有较严重影响;或县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警报,并预报将在厦门市以北的福建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3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县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县带来一定影响;或县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预报将在厦门市以南或上海市以北登陆,并对我县造成一定影响。

(2)5个以上镇乡(街道)实测雨量达到80-100毫米(不含),或2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20-160毫米(不含),或3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不含),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山塘和河网全部超警戒水位,并预报将持续上涨。

(4)降雨明显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比例达30%—40%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30%以上。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II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并已经或预计对我县有严重影响;或县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并预报将在厦门市以北的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3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县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

(2)5个以上镇乡(街道)实测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不含),或2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60-230毫米(不含),或3日累计面雨量达到200-300毫米(不含),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比例达41%—60%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40%以上(不含)。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并已经或预计对我县有特别严重影响。

(2)5个以上镇乡(街道)实测雨量达到150毫米,或2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3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比例高于60%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60%以上(不含)。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县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发防御工作通知。

(3)县防指副指挥兼办公室主任视情连线镇乡(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县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县水利局和渔业每日至少2次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风灾害影响镇乡(街道)每日14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9)县人武部和县消防救援大队随时进入战备状态,并将准备情况报县防指。

当县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消息并预报台风将沿东经123度附近北上,对我县海域作业造成影响时,县防指启动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县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

(2)县防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视情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

(3)县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县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县水利和渔业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县防指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县防指进行联合值守。

(8)县防指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防指每日6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0)县防指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县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

(4)县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指导工作。

(6)县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县水利和渔业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县公安、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消防救援、人武部、电力、通信、海事、金融管理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中层干部进驻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10)县防指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防指于每日6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和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1)县防指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县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县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指。

(6)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指导工作。

(7)县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县水利和渔业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10)县防指主要成员进驻县防指。

(11)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分管负责人、组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应急工作组,按照分组要求开展工作。

(12)县防指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防指于每日6时、10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3)县防指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6)编制《象山县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

5.3.2  台风灾害

(1)相关地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5.3.3  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相关地区防指应: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5.3.4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制。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二)型(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严重险情,县防指会同水利部门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抢险救援

各级防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上级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县防指统一调度,并报市防指。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物资队伍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县防指统筹调度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镇乡(街道)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县防指。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县水利和渔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象山海事处等单位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5.5  信息报送

县防指应及时向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专报形式向县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县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一般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县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气象局、县水利和渔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县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县防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镇乡(街道)防指在3日内将总结报县防指。

5.6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依法。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镇乡(街道)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必须提前应提前报告县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至县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县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县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县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县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县已无明显影响。

③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解除海浪灾害警报,海上防台响应结束。

④水库、山塘和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⑤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

6.2  灾情核查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6.3  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县级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单位应驻守县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6.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县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县防指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开发园区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县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象山县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象政发〔2019〕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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