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641/2020-144002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2020-12-09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主动公开
1.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切实提高我县餐饮服务项目油烟、异味、废气污染执法监管,优化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减少餐饮油烟、异味、废气扰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象山县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域”,按照“有诉必查”和“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的原则,对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实行源头管控,从源头上控制油烟、异味、废气扰民问题,并强化部门监管合力,实现长效规范管理。
1.2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象山县主城区按主要道路为界划分为若干管控单元,在图上落实“禁设区域”,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管理提供依据,为餐饮业的规划选址及人居环境保护提供支撑,提高生态环境参与综合决策、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1.3划定依据及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9、《宁波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执法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甬综执联(2019)3号
10、《宁波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化餐饮油烟污染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综执联(2020)2号
1.4工作范围
本次主要在象山县主城区开展划分试点工作。
1.5术语与定义
饮食业: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
饮食业单位:从事饮食业经营服务的单位。
油烟: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环境敏感目标: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一般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禁设区域:根据“一法两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确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等区域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区域。
2.主要任务
2.1建立“禁设区域”图件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牵头负责“禁设区域”的界定和划定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做好协作配合工作,共同形成“禁设区域”图件,进行联合发文。
根据“一法两条例”等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划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域”:
1、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2、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距小于9米的商业用房;
3、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小于20米的。没有条件设置符合本项要求的油烟排放烟道(囱)的。
4、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并取得同楼居民认可。没有条件设置符合本项要求的油烟排放烟道(囱)的,不得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
2.2实施分类处置
坚持以属地乡镇、街道为主体,职能部门协同处置工作模式,按照“严控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对我县餐饮业油烟污染进行分类处置。
(1)严控新增餐饮项目
对于“禁设区域”发文后的新增餐饮项目,各乡镇、街道牵头对“禁设区域”内新增餐饮店进行联合管控。
县住建局督促、指导各物业单位在“禁设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标识,在装修前书面告知商铺所有者、经营户禁设的相关事项。
对“禁设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县市场监管局不予核发证照,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对“禁设区域”内允许开设的餐饮服务项目,县市场监管局在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不得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同时要求申请人承诺在经营活动中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此外,对于新规划建设区块,包括棚改区块,严格依据规划设计设置餐饮服务区,方便群众就餐的同时也规范餐饮服务区域管理。
(2)规范存量餐饮项目
对于“禁设区域”内,在发文前已开设且证照齐全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定期清洗维护处理设施,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扩大营业面积,因经营问题关闭的,原则上原址不得再从事餐饮服务,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监管;在发文后允许开设的会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县市场监管局要求申请人承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洁能源,并安装、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县综合执法局对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县市场监管局不再续发或变更相关证照。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扰民单位或区域,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餐饮企业提供整改方案进行限期整改,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产生的影响。对于限期未整改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餐饮企业,依法取缔关闭或限制其继续生产经营。
3.工作要求
3.1强化责任落实
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密切协作,信息共享,落实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责。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餐饮油烟扰民问题,加强矛盾纠纷的统一协调处理工作,借助示范街打造、街区提升改造等工作,综合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探索和试点适合辖区内餐饮业健康发展的治理模式。
3.2强化部门联动
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各部门对口联系科室及联络员,加强信息共享,做到事前告知、事中审批、事后监管各个环节无缝对接,强化源头管控、联调联处工作流程和机制,快速响应群众诉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交流,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3.3强化联合惩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宁波市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工作方案》等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要落实失信信息互通、许可决定及执法文书抄告工作,对失信餐饮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强化“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工作。
3.4强化定期会商
建立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为原则、不定期召开会议为补充的会商制度,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会商,对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形成统一共识,提升餐饮油烟管理处置工作效率。
3.5强化司法监督
支持检察机关对相关职能部门餐饮项目管控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落实检察机关对职能部门行政行为不当、怠于履职等情况提出的司法建议,提升部门履职能力。配合检察机关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3.6定期调整机制
原则上每3年开展1次评估调整,如因特殊情型,由县人民政府或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决定提前或延期评估调整。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象山县“禁设区域”划分示意图1-5
禁设区范围
附件1.象山县“禁设区域”划分示意图1(东至天安路,南至象山港路,西至象西路,北至建设路)
附件2.象山县“禁设区域”划分示意图2(东至兴盛路,南至象山港路,西至天安路,北至建设路)
附件3.象山县“禁设区域”划分示意图3(东至海山路,南至象山港路,西至兴盛路,北至塔山路)
附件4.象山县“禁设区域”划分示意图4(东至天安路,南至丹大线,西至城西路,北至象山港路)
附件5.象山县“禁设区域”划分示意图5(东至海山路,南至丹大线,西至天安路,北至象山港路)
关于象山县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域”划定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4月下旬,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深化餐饮油烟污染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综执联[2020]3号),要求各区县(市)开展餐饮业油烟联合整治行动,整治时间为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市相关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县餐饮业油烟监管和执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象山县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域”划定实施方案。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12月*日,与县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丹东街道、丹西街道等部门进行了对接,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提出了………等不同意见,根据相关部门修改完善了方案。×月×日,与………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会,各部门一致认为…………。…………。同时,该方案已分别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
三、主要内容
1、建立“禁设区域”图件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牵头负责“禁设区域”的界定和划定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做好协作配合工作,本方案主要在我县主城区开展划分试点工作,以城区主干道为界划分若干管控单元,并在各管控单元落实“禁设区域”,最终建立“禁设区域”图件。
2、实施分类处置
对我县餐饮业油烟污染提出了“严控增量,规范存量”的分类处置要求,以属地乡镇、街道为主体,职能部门协同处置工作模式,规范化管理餐饮服务行业,为餐饮业的规划选址及人居环境保护提供支撑,从源头上控制油烟、异味、废气扰民问题。
最后对今后餐饮业油烟监管和执法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包括加强责任落实、部门联动、联合惩戒、定期会商、司法监督,制定定期调整机制等,以强化部门监管合力,实现长效规范管理。
四、请示事项
请县常务会议审定通过《象山县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域”划定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2020年12月9日
联系人:万勇,冯淑颖,电话:0574-65733520
地址: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窗口。
邮箱:64712824@qq.com
传真:0574-65766651
公示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3日
注意事项:如有意见请填写《象山县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域”划定实施方案书面意见》表,具体禁入范围请填写《象山县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准入区”名单》表,附表:
1、象山县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域”划定实施方案书面意见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
2、象山县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准入区”名单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所在街道乡镇 | 序号 | 所属小区(社区、地块) | 商业店铺详细地址(具体门牌号) | 是否建议划定为餐饮“禁止准入区” | 判断依据 | 经营单位名称 | 经营类别 | 经营 现状 | 餐饮商铺现有油烟净化设施及排放方式 | 备注 | ||
店铺上方是否为居民住宅 | 离最近居民住宅楼距离是否小于9米 | 是否合理设置集中烟道 | ||||||||||
注:1、认为需设置为禁设区的请写明详细地址,详细地址与房产证地址对应;
2、经营现状为目前开设的商铺经营状态;
3、当前商铺经营过程中有油烟、异味、废气排放的,需填写现有油烟净化设施及排放方式,明确有无油烟净化装置和油烟排放方式(高空排放、非高空排放、排入地下水道等);无排烟的此项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