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20年11月20日,叶某等人向县人力社保局反映宁波某针织有限公司拖欠96名职工2020年3月至8月工资共计269217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已有转移财产和逃匿的嫌疑,目前职工无法与陈某取得联系。
二、调查处理
接到职工投诉后,象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立案调查,对职工制作调查笔录,并于11月23日在象山县拘留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做了调查笔录,确定了该公司拖欠叶某等96人269217元工资的事实。象山人社局于2020年11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营业执照、财务凭证、工资支付表等资料接受调查询问,但陈某以相关资料遗失为由,不予配合,且陈某一直以公司倒闭、身无分文为由拒绝支付拖欠工资。
经过象山人社局进一步调查,陈某所言的经济现状并不属实,根据陈某和其妻子发布的朋友圈和抖音显示,陈某并非自己所说的“身无分文”,甚至日子还很是“滋润”,一边出入海鲜酒楼和KTV为其妻子大办生日宴会“高调庆生”,朋友圈还发布大量现金“炫富短视频”,除此之外还购置了一台宝马车。象山县人社局随即联系象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查询查该公司相关财务信息,发现陈某已于2020年1月14日至8月8日期间,从公司账户取现近40万元,其中部分被用于个人大额消费。同时有职工反映,8月底,陈某转移了部分新设备和价值20余万元的仓库库存货物,但所得款项均未用于支付职工工资。
经多方证据证实,该公司欠薪情况属实,陈某拒绝支付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并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后象山县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其在限期内仍拒不支付。2020年12月10日,象山县人社局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为由移送象山县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经象山县爵溪街道派出所侦查,陈某已交代了其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并在拖欠职工工资后依旧高调炫富不知收敛,还卖掉名下轿车重新购置了一台二手宝马车。目前,陈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法律分析
本案处理过程中依据如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八)第四十一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3号)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40号)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介入调查。(一)涉案人员众多的;(二)涉嫌跨区域犯罪的;(三)社会影响较大的;(四)行为人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
8、《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本案从犯罪构成上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为该针织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是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即叶某等96名职工269217元劳动报酬。该公司的犯罪行为表现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且以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责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也即构成此罪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转移公司财产,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职工工资,欠薪时间将近1年等情形;客观上就是陈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转移公司财产为自己进行高端消费二不肯偿还所欠工资,即以转移财产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判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要正确区分犯罪行为与一般欠薪行为。本案中行为人并非单纯由于经营不善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畅而无法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是在发生欠薪后通过转移隐匿财产方式逃避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行为,且欠薪后高调炫富,社会影响极坏,应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四、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保证职工能尽快拿回被拖欠的工资,象山县人社局坚持从严依法办案,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同时法理结合规劝用人单位,告知欠薪后果严重性,对于绝不改正的依法从严处理。宁波正瀛针织有限公司欠薪案件存在转移财产拒不支付工资等情形,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较大,象山县人社局依法移送公安进行刑事追责,绝不姑息,并通过新闻、网络等形式进行广泛报道,为全县企业敲响警钟,法律红线不可触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