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7 15:10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0〕42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2号)、《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2号)等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要求,有效防御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传播渠道

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传媒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

县气象台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除县气象台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县气象台应提高对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依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等应当使用县气象台直接提供的实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我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渠道为:“象山发布”官方微博、“象山发布”微信公众号、象山电视台、象山电台、应急广播、“山海万象”客户端、“中国象山港网站”微信公众号、“象山气象”微信公众号、“象山县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微信服务号、“象山气象”官方微博、“象山县气象预警发布”抖音号等县级权威媒体,负责承担本县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二、建立传播机制,明确播发频率

广播、电视台及其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在收到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对外播发。

各类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县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做到图案清晰,图标播发位置相对固定,并完整播发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应急防御指南。

广播、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除须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播发蓝色、黄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

(二)播发橙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4次;

(三)播发红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6次;

(四)预警信号图标应该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

三、加强部门联动,强化信息传递

县教育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港航管理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和渔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象山海事处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和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制定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预案,并根据预警信号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县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

港口(码头)、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医院、危化和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人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传递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员、部门联络员、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及其他相关应急联动人员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中的作用。

四、加强科普宣传,增强防灾意识

县气象局应当组织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预警信号知识。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认识,增强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