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8 15:13 信息来源:象政发〔2019〕211号 浏览次数:

BXSD00-2019-0010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结合我县当前实际,决定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的区域范围:丹东街道、丹西街道(包括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工业示范园、大目湾新城)、爵溪街道。

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的区域范围:石浦镇、西周镇(原儒雅洋乡所属区域除外)、贤庠镇、大徐镇、涂茨镇、墙头镇、东陈乡(工矿区)及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除工业示范园以外的五块园区(临港装备工业园、城东工业园、滨海工业园、城南高新创业园、仁义涂区块)。

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的区域范围:定塘镇、新桥镇、泗洲头镇、鹤浦镇,茅洋乡(工矿区)。

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的区域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与陆地以及南田岛、高塘岛未直接通车的远水岛礁,西周镇(原儒雅洋乡所属区域)。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象政发〔2018〕143号文件同时予以废除。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