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象山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象山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意义
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是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为目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确定《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适用区域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编制本方案,对于加强声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适应象山县环境管理需要,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要求,制定象山县声环境功能区划,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与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3.《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6.《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7.《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GB/T 14365-93);
8.《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12525-90);
9.《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10.《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11.《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707-2014);
12.《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661-2013);
1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14.《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15.《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环办函〔2017〕230号);
16.《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调整工作的通知》(甬环发〔2018〕47号);
17.《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技术细则的通知》(甬环发〔2018〕57号);
18.《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15);
19.《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2018);
20.《象山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11-2017);
21.《象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
22.《象山县域总体规划(2018-2035)》(在编);
23.《象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
24.《象山县环境功能区划》(2015);
25.《象山县“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2016);
26.《象山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5);
27.《象山县仁义涂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
28.《象山大港口-大中庄临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13);
29.《象山县东陈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2025)》(2012);
30.《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017);
31.《象山县城东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018);
32.《象山临港装备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14);
33.《象山县滨海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16);
34. 各街道、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适用范围
(1)本区划适用于象山县行政区域;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等标准中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此区划执行。
(3)飞机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总体概况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本方案划定象山县声环境功能区共四大类,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下简称“1类区”)2个,总面积73.54平方公里;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下简称“2类区”)18个,总面积108.00平方公里;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下简称“3类区”)14个,总面积78.19平方公里;4类声环境功能区(以下简称“4类区”)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1、2、3类区统计面积中包括4类区。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如下表所示(图表略),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6:00。
(二)1类区划分
1类声功能区适用于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1类区标准限值为昼间55dB(A)、夜间45dB(A)。
划定1类区2个,总面积73.54平方公里(图表略)。
(三)2类区划分
2类声功能区适用于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2类区标准限值为昼间60dB(A)、夜间50dB(A)。
划定2类区18个,总面积108.00平方公里(图表略)。
(四)3类区划分
3类声功能区适用于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3类区标准限值为昼间65dB(A)、夜间55dB(A)。
划定3类区14个,总面积78.19平方公里(图表略)。
(五)4类区划分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分为4a类区和4b类区。
(1)4a类区
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Ⅴ级(含)以上)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标准限值为昼间70dB(A)、夜间55dB(A)。此外,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场站、港口、公交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紧挨交通干线的公交首末站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分为4a类区。
1)道(公)路:象山县高速公路包括甬台温复线高速;一级公路包括象西线(S311)、象义线(G527)、盛宁线(S215)、环港公路、丹大线、沙新线、沿海南线;二级公路包括茅石线;快速路包括滨海大道、象山港路、巨鹰路、松兰大道;主干路包括新丰路、天安路、迎恩路、兴岗路、靖南大街、金开路、金海大道、海迎路、来熏路、知新路、象山河路、振瀛路、西谷路、东谷路;次干路包括海荣路、玉盘路、金通路、金港路、丹霞路、丹河路、丹河东路、白鹤路、丹南路、金鹰路、丹峰西路、丹峰东路、建设路、新华路、育才路、蓬莱路、万象路、塔山路、宝屿路、兴盛路、海山路、开元路、东浦路、闻涛路、银河路、新瀛路等。
2)交通服务区:象山县汽车客运中心、象山县汽车东站、石浦汽车东站、西周客运站、泗洲头车站、珠溪车站、定山中心客运站、墙头车站、象山县鹤浦水上客运中心、象山服务区等。
以上所述中未提及但符合划定规范的已建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场站、港口、公交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紧挨交通干线的公交首末站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等,按照规定划分为4a类区。符合划定规范的在建或未建区域自建成投入使用之日开始,自动调整为4a类区。
(2)4b类区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干线或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的两侧一定范围内区域(即4b类区)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照昼间70 dB(A)、夜间55 dB(A)执行;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的两侧一定范围内区域(即4b类区),按照昼间70 dB(A)、夜间60 dB(A)执行。
目前象山县县域内无铁路。
(3)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具体规定
1)若临路(航道)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2)在划分距离范围内,若临路(航道)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为4a类区,具体如下图所示(略)。
3)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4)边界线规定:
a.一般城市道路以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或机非混行道外沿为边界线;高路基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线;没有辅路的高架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线。
b.公路以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1m处为边界线。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线。
c.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以隔离栏处为边界,高架城市轨道交通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
d.航道以河(江)堤护栏为边界。
e.铁路以外轨中心线外30 m为边界。
(六)其它
(1)轨道交通地面、地下及上盖物业开发的商业区、居住区,按现状/规划用地类型分层分别划分。
(2)对于铁路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其它交通干线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位于3类区内面积0.03平方公里(含)以上的住宅区域,其室外昼间按60 dB(A)、夜间按50 dB(A)执行。
三、附则
(1)本区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相应作废。
(2)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调整一次。
(3)本区划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负责解释。
四、附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