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局编制外用工和国有企业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象编〔2013〕3号)和《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象编办〔2014〕27号)以及《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办发〔2014〕166号)等文件精神,保持政策的相对连续性。经研究,决定我局编制外人员和国有企业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适用对象:我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及局属国有企业聘用人员(土地工、原转制后留用及退伍安置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二、工资福利待遇: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构成,具体发放标准见附件。

1.岗位工资:

(1)编制外用工:以1350为基数,根据岗位不同确定月岗位工资标准,其中:食堂主厨按2.4倍系数核算;驾驶员、执法协管等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辅助管理岗位按1.85倍系数核算;档案管理、文印、检测、农资综合补贴等一般性工勤服务岗位按1.5倍系数核算;食堂勤杂等人员以原标准执行,如低于全县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即进行相应调整;门卫执行县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聘用人员:以1350为基数,根据岗位不同确定月岗位工资标准。代理会计定向招录的财务人员按2.72倍系数核算;特殊专业人员按2.4倍系数核算;驾驶员按1.85倍系数核算;其他岗位按1.7倍系数核算;

2.工龄工资: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增发50元,并从次年的第1个月起执行。

3.奖金:代理会计定向招录人员奖金发放总额控制在年人均2万元额度内,其他人员奖金发放总额控制在年人均1万元额度内,其中食堂人员控制在年人均4000元内,门卫无奖金。根据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如未能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或考核基本合格的相应扣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享受。

4.社会保险:依法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

5.住房公积金:编制外人员按全县上年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缴存基数,以9%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企业聘用人员按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6.其他规定:

(1)编制外人员工资总量控制在县财政局核定的编外用工经费总量范围内;企业聘用人员工资总量控制在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下达给各企业的年职工薪酬总额预算范围内。

(2)食堂厨师、面点师、门卫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其他特殊岗位人员,按事前商定的工资和补贴发放。

(3)除法定休假外,缺勤的每天按20元扣发(食堂和门卫人员缺勤扣发标准另定)。

三、发放办法:按照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核定的编制外用工和国企聘用人员核准情况,明确所有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用工编制单位发放和缴纳。

四、执行时间:自2020年1月开始执行。

附件:1.县农业农村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工资表(2020年)

          2.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企业部分人员工资表(2020年)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12日

(18)关于我局编制外用工和国有企业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