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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20-74620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0-03-19
象山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服务对象 | 法人,个人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0-2020-0001 |
文件编号 | 象政发〔202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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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每年春节(除夕至初七)、清明(3月10日至4月10日)、国庆(10月1日至10月7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在上述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七大禁令”: (一)禁止上坟祭祖时从事点烛、燃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二)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等行为; (三)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禁止登山健身、野外露营等休闲活动用火、烧烤、放孔明灯、玩火; (五)禁止工程用火、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六)禁止进山狩猎、烧蜂窝; (七)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种林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禁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象森防指〔2013〕7号文件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 65999111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