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决策部署,有效增强金融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经研究,决定实施“复工保、复工担、复工贷”助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复工保”助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
1.实行复工人员保险。对已通过政府复工审核或备案的企业的员工,推行复工人员保险。保险保障范围为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经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导致的身故。保险额度为企业员工经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因此导致身故的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保险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支付,保险期限为3个月。
2.实行规上企业复工防疫保险。对县内规上企业(企业名单由县经信局认定),实施规上企业复工防疫保险。保险保障范围为因雇员、周边区域人员被确诊患法定传染病或与患法定传染病者接触而导致企业全部封闭或隔离产生的损失。最高保额根据企业产值分级设定,年产值5000万以下的为20万元,年产值5000万及以上至2亿以下的为35万元,年产值2亿及以上至5亿以下的为50万元,年产值5亿及以上的为100万元。保险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支付,保险期限为6个月。
3.推广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金办〔2020〕16号)精神,对已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并已通过政府复工审核或备案的规下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认定),推广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保险保障范围为企业营业场所或周边区域确诊法定传染病,因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所导致的产品、雇员工资及隔离费用等损失。每家投保企业按照3500元/天给予定额赔付,累计最高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6个月。每家企业保费2000元,市县财政合计按50%补助。按照时间顺序优先投保、优先享受政策补助。
二、实施“复工担”助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
统筹设立2000万元“复工担”专项担保风险资金,以保证金模式存入象山县信用联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融资担保。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和结束后3个月内,对因疫情影响出现暂时资金困难的,经批准给予一定额度的担保支持,原则上中小微企业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主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不能提供足额抵押物或正常反担保的情况下,允许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提供反担保。同时,在6月底前,担保费减半收取、免收保证金。鼓励辖区内其他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
三、实施“复工贷”助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
象山县信用联社设立总额5亿元的“复工贷”授信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复工复产。其中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贷款年利率实行4.15%-5%的优惠利率,最低不低于最近期LPR利率,享受3个月(自发文之日起)的优惠。同时,对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新增的贷款,给予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免息优惠,质押方式不享受免息政策。鼓励县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政策,大力推广“复工贷”,力争总额不低于5亿元。
本通知所指中小微企业为工业行业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具体由县经信局、县金融工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复工担”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经信局、县金融工作管理中心、县工投集团共同研究制订。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