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鼓励推荐引进企业用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30 15:13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0〕1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鼓励推荐引进企业用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象山县鼓励推荐引进企业用工奖励办法

根据《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意见》(象政发〔2020〕1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工作,发动全社会力量帮助企业推荐引进用工,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有就业意愿的本地劳动力进企业。由各镇乡(街道)牵头,组织各村(社区)对辖区内富余劳动力进行调查排摸,组织辖区内外企业进行就业推介和劳务对接。对推荐引进企业用工的村(社区),每推荐引进成功1人给予3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镇乡(街道)以村(社区)为单位统筹发放,除必须的工作经费外,原则上要求镇乡(街道)将不低于7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具体工作人员。

按不低于辖区内户籍人口1%作为各镇乡(街道)推荐引进企业用工的任务数,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推荐引进企业用工。鼓励行业协会、校友会等社会组织及个人充分利用各自资源为企业推荐引进就业人员,每推荐引进成功1人给予300元的奖励。

三、动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一次性就业服务奖励,奖励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在50人以下的,按300元/人的标准奖励;推荐成功上岗人数在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按350元/人的标准奖励;推荐成功上岗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的,按400元/人的标准奖励。

四、被推荐引进就业人员的认定条件。2020年12月31日前首次在象山企业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办理失业登记连续失业六个月的再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国企、央企招收员工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五、奖励申报程序。村(社区)向所属镇乡(街道)人力社保服务中心申报,个人推荐引进的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人力社保服务中心申报,镇乡(街道)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县人力社保局申报复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直接向县人力社保局申报。

六、各镇乡(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配套奖励政策。

七、本奖励办法执行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