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市A小区的用地范围与B小区的用地范围相邻。2013年下旬,A小区建设单位向某市规划局申请改造建设A小区的大门及围墙,市规划局审查后对其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了批前公示。方案公示期间,刘某等部分B小区业主对方案的内容提出异议。经市规划局组织双方协调,申请单位对原报送的设计方案放弃改造大门,改为仅申请建设围墙,并在原方案基础上将围墙沿着A小区的用地红线退让了2.3米,以更方便B小区住户的通行。市规划局经审核调整后的设计方案,认为符合有关规划技术要求,遂批准该方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刘某以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程序和实体违法为由,向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前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意见】
经复议机构审理查明,市规划局作出的项目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内容原为扩建小区大门和围墙,后开发单位改为仅申请建设长度181米的围墙,故最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仅限于批准该围墙建设。复议机构由此认为,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且依法进行了批前公示并听取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存在刘某所称的“公示流程不规范,内容不详细”的情形。至于刘某反映A小区实际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内容是否合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刘某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涉案行政行为,缺乏依据,遂决定维持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观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前,涉及相邻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间,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实践中基于从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的相邻关系、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注重公示程序,认真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争取让各方利益主体相互认可,以保证规划的良性实施。但是,规划方案依法公示和征求意见并不意味着规划方案必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才能获得批准,对规划部门来说,审批方案和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从根本上还是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利害关系人诉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才能得到保障,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当然,本案中虽然市政府最终决定维持规划许可行为,但从审理查明的事实看,市规划局最初对改造建设小区大门和围墙的设计方案进行公示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但是在建设单位修改方案重新报批后,却未按规定重新进行批前公示,就直接作出规划许可。尽管修改后的方案是优化且符合相关要求,但严格来说,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易由此引发行政争议,也应当引以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