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5月25日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2019年6月1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调查与处理】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以邮寄方式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次日收悉。后申请人王某认为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19年6月17日向某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某市司法局于2019年8月1日裁定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王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6月1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法定的答复期限尚未届满。故申请人王某认为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对公共部门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府的普遍做法。当今社会,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必然要求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也是我国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是确保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的必需之举。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以及为落实这一请求权所必需的诉权,即对不履行法定公开义务者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这样才能有力地推动社会公众监督信息公开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