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置”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关于开展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置”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为明晰海域产权,充分发挥资源效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并结合象山实际,就推动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明晰、丰富和细化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产权权能,保护海域国家所有权,明确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放活海域经营权,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产权制度,优化海洋资源配置,为加快建设“两强两美”宁波现代化滨海城区而努力奋斗。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法治思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我国实行海域国家所有制,浅海滩涂等各种类型海域均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坚持综合利用。发挥浅海滩涂养殖功能,并兼顾其他功能开发,实现海洋资源价值最大化。妥善处置原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三)坚持“多规融合”。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旅游等产业规划融合,充分发挥海洋资源效用,优化养殖等产业用海布局,防止无序无度扩张,以规划引领闲置海洋资源盘活。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开放式养殖用海确权登记
拟出让开放式养殖海域选定后,及早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等前期工作并完成出让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海域使用权受让人,适时开展养殖海域确权登记,探索建立海域所有权国有、海域使用权到县级国企、海域经营权到村集体或企业和个人“三权分置”并行模式。
(二)落实开放式养殖用海“三权分置”权能
1.保护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所有权。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用途管制职责,在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或海域综合整治时,可以按相关规定合理调整养殖用海功能布局;对长期闲置、非法侵占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进行纠正、收回。
2.明确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经营性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鼓励县级国企参与投标或者竞买,取得海域使用权。
3.放活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经营权。取得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县级国企按当地养殖生产实际情况流转海域经营权。已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养殖生产的海域,继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海域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组织生产养殖,也可再转包给从事养殖生产的企业或个人,实行二级经营;未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养殖生产的海域,经营权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实际承包养殖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凭承包协议向县水利和渔业部门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并允许流转和抵押。
(三)加快完成原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置
根据省政府《关于确定浅海滩涂使用权问题的通知》(浙政〔1983〕34号)要求,我县分别于1984年和1993年对用于养殖生产的部分浅海滩涂内陆水域发放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目前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十五年的要求,且部分已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不符合《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原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由县政府公告废止。
(四)妥善处理现有养殖生产经营活动
县域范围内现有海上开放式养殖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必须在完成该轮养殖生产作业后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海域占用,但对通航条件、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立即予以清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近期不考虑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必须在完成该轮养殖生产作业后一定期限内退出海域占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拟出让海域范围内的,必须在完成该轮养殖生产作业后退出海域占用,或者在海域确权后通过流转继续开展养殖生产经营,现有海上开放式养殖实际经营户对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有优先的承租权。
(五)规范优化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经营权流转
试点镇乡(街道)结合当地实际对开放式养殖用海经营承包进行管理,明确开放式养殖用海经营权流转模式、实际经营权人非排他性用海要求、海域使用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六)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管理
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管理制度,合理进行收益分配,养殖用海海域流转、出租后集体取得的收益部分,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七)完善养殖用海批后监管
建立健全开放式养殖用海经营管理,发挥海域动态监管作用,加强对浅海滩涂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湾(滩)长制。镇乡街道做好属地协管核查、排摸自查,掌握浅海滩涂使用动态,督促实际承包养殖户在完成该轮养殖生产作业后,及时清退海上的作业工具。
(八)兼容海域立体分层确权
经海域使用论证,开放式养殖用海的立体空间可建设其他用海项目,取得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经营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企业和个人应配合政府做好海域立体分层确权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5月)。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可用于浅海滩涂开放式养殖的海域底数,分析研判开放式养殖用海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和实施路径。
(二)试点阶段(2020年6月—2020年12月)。选择前期工作已有实质性进展的镇乡(街道)开展试点工作,密切关注试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应对措施,确保“三权分置”工作稳步推进。
(三)推广阶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2021年进行全面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级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和渔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港航管理中心、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为成员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置”工作小组。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置试点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试点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开展试点先行。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以黄避岙乡为试点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推进确权登记。待黄避岙乡试点结束后再总结经验、提炼模式,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开放式养殖用海“三权分置”。
(三)做好宣传解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三权分置”试点促进乡村振兴的意义、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法规,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干部群众积极性和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