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3日
象山县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业强县”发展战略,切实帮助受疫情影响的我县外经贸企业渡过难关,推动外贸外经工作回升向好,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促进全县开放型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进出口规模和质量
1.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外贸企业本年度出口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为正增长的,按增速高出部分出口额每10万美元奖励1000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对于首次进出口规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5亿美元的企业分别再奖励5万元、10万元、20 万元、50万元。
2.鼓励企业县外出口业务回归。鼓励企业将县外出口业务回归本县,改为企业在本县自营出口或通过本县外贸企业代理的,按新增出口额每10万美元奖励2500元, 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
3.鼓励企业发展外经带动进出口和资源回运。境外企业带动本县产品出口和利用境外资源组织货物向本县进口的,每万美元奖励100元,最高奖励额10万元。外经企业开展远洋捕捞等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其所获权益内的产量,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输费,按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
二、支持企业多渠道开拓国际业务
4.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市县确定的境内重点展会的,对事前备案的单个参展企业,或参加统一安排的展会(组团参展),由县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次境内和境外展会奖励展位一般不超过4个和2个。对我县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但因新冠疫情被迫放弃参展且无法退回已支付的展位费的,核实后,其无法退回的展位费按视同参展继续给予补助。鼓励企业与县外企业合作取得广交会展位,给予广交会一、二、三期每个展位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多奖励4个展位。自动放弃宁波交易团分配展位的企业不予奖励。同一企业集团下属关联企业合并计算,单家企业全年展会最高奖励4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企业申领展会补助累计达到3年次但仍无出口实绩的,将不在县展会补助范围内。
5.鼓励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每核准并注册1家境外机构、贸易性公司、实业性投资企业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项目等分别奖励2万元。对外经企业当年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每万美元奖励50元,最高奖励额为30万元;对实现的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以上年实绩为基数,基数内的每万美元奖励50元,超基数部分每万美元奖励100元,最高奖励额为50万元。对已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根据核准中方投资额每万美元奖励50元,根据实际中方投资额每万美元再奖励50元,最高奖励额分别为30万元。对境外工程合同签订和境外投资项目注册之前发生的相关费用(详见附则1)以及用于境外项目的贷款发生的利息(限一年),按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分别为30万元。鼓励企业抱团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对于三家及以上企业同时在国(境)外同一国家(地区)投资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地区开发建设。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中东欧国家等“一带一路”地区外经贸促进活动的,对其发生的出国费用给予3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万元。
三、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6.鼓励发展跨境电商贸易。对通过国内、国际有影响的B2B网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网站服务费60%的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平台只奖励1次,金额不超过4万元。对纳入宁波市跨境电商B2B试点的外贸企业,按照其申报的跨境电商出口额每1万美元奖励10元,最高奖励20万元。
7.鼓励引进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新型贸易电商产业园,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产业园的建设和运营,三年内新增从事跨境电商企业100家以上、优质孵化跨境电商企业50家以上、进阶孵化跨境电商企业30家以上,力争建立1-2个国际品牌,三年实现新增跨境电商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年度绩效考核,按年度完成绩效目标予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鼓励服务贸易发展。加快服务贸易发展,对于当年核准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额达5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对离岸外包执行额在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9.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新评为或保持省级综合服务外贸企业的,奖励工作经费18万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我县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单证、报关、报检、货代等相关服务,当年服务企业在30家至50家的,奖励12万元;服务企业50家以上的,每增加一家企业再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四、优化金融保险支持
10.加大出口保险扶持力度。支持外经贸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险、境外投资或工程保险及境外人员保险,给予参保企业保费30%的补助,最高80万元。鼓励小微企业加入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对上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下且参加由镇乡(街道)统一组织投保的企业,当年保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100%的奖励。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来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对企业出运前保险保费给予30%的补助,最高20万元。
11.支持企业增加外币贷款。鼓励企业开展外贸订单外币贷款,对生产性企业通过保单质押获得的外币贷款,给予其当年应付利息20%的补助,最高30万元。
五、加强公共服务
12.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内销业务。对接国内著名网络零售平台,分批组织有需求的外贸企业入驻。企业自建线上营销平台且有经营实绩的,给予其平台运维和数字化营销(流量购买)费用20%的奖励,最高20万元。
13.做好企业商事服务。鼓励外贸企业通过协商调解、商事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为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商事纠纷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等文书,企业因诉讼、仲裁产生的费用,给予2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4.加强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对建立境外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并履行外派劳务安全管理条例的外经企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每家奖励5万元;发生事故未妥善处理的,取消本政策规定的相关所有奖项。对经营情况良好,并通过年报绩效评价工作的外经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15.加强统计监测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落实浙江省“订单+清单”预警预判监测系统和运营“象山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点”,做好企业出口形势研判和服务贸易增量挖掘,完成任务的,分别奖励工作经费不超过20万元和5万元。
16.优化外经贸考核激励机制。继续评选外贸外经工作各类先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附则
1.境外工程合同签订和境外投资项目注册之前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项目勘察、论证和规划等调查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编制费;购买项目或资源勘察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项目相关资料翻译费。
2.本意见中货币单位除注明是美元单位以外,均为人民币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里涉及的汇率均为国家外管局公布的上年度年末汇率中间价。
3.企业如涉及重复奖励事项的,按从高的原则执行。
4.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外经贸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