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及《关于对“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实施分类别分阶段管理的通知》(甬价费〔2017〕33号)等精神,并结合教育成本监审情况、周边县市同行业水平和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拟定全县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调整方案:民办普通学校(不包括外来务工子女学校)学费基准价标准调整为小学和初中13500元/生·学期,高中14500元/生·学期。住宿费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学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宁波滨海学校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象山县浙江师范大学附属大目湾实验学校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外来务工子女学校学费基准价标准和浮动幅度不变。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20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853821142@qq.com
2.电话:89387379
3.邮件地址:象山县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1号楼904室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4.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