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31 15:08 信息来源:象政发〔2020〕73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部门:

《象山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2日

象山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要求,高质量完成“两直”资金直补工作,根据省、市《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象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稳岗、稳业、稳经营”目标,积极统筹上级补助和自有资金,合理筛选确定补助对象名单,加强部门协同、镇乡街道联动,加大稳岗纾困补助力度,确保“两直”资金直补到位,帮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实现保就业、保基本民生,稳住经济基本盘。

二、补助标准

根据中央“两直”资金和我县补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明确补助标准为:小微企业每家1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3000元。

三、补助条件及对象

(一)补助条件和对象

2019年年底前设立且经营正常,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小微企业,或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助:

1.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含)的外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以及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54号)明确列入复工复产负面清单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今年1—4月有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经享受过全额贴息等政策的不再补助)。

5.截止4月底,企业参保缴费人数多于去年年底参保缴费人数的小微企业。

符合上述多条标准的,不重复补助。

(二)不予补助条件和对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和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未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经营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5)列入县市场监管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小微企业;列入县人力社保局拖欠工资黑名单、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分支机构不纳入补助范围。

3.国有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4.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纳入补助范围。

四、明确用途

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和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二)支付创业担保贷款利息;

(三)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四)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

(五)用于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支出。

五、具体流程

(一)公开公示。7月25日前,向社会公示补助条件、不予补助的情形及拟补助对象名单,提高政策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报核查。7月28日前,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分别根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收、社保情况进行大数据比对确认正常经营市场主体,收集银行开户等信息;县市场监管局和各镇乡(街道)落实市场主体申报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和实地申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收集银行开户等信息,并指导填写《“两直”资金申报承诺表》。

(三)资金直达。7月31日前,县财政部门通过相关平台,由国库支付系统进行资金兑付。

(四)纠错补正。未被纳入补助的对象,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在8月1日—8月15日期间到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助,并提供符合补助条件的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核验并报县纾困专班同意后纳入补助名单,纠错资金由县财政予以落实。

(五)对账核算。财政、人行等有关部门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对账和清算工作。建立纾困资金补助实名台账,确保资金流向明确、帐目可查。

(六)全程监督。围绕对象确定、部门核查、资金兑付等环节,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安全加密,全程信息留痕,实时动态监控。把补助资金的拨付、资金的绩效等作为审计重点,强化审计监督。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纾困专班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各部门、各镇乡(街道)要在县纾困专班的领导下,按照《象山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积极推动资金补助工作落地落实。

(二)切实做到惠企利民。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做好“两直”资金补助工作,以“网上办”“网上付”的模式,让补助对象便捷高效的享受政策红利,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

(三)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政法、公安、信访、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要加强“两直”资金兑付的风险监测,妥善处理各类投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筛选数据来源


附件

筛选数据来源

依托部门公共数据平台,从市县两级数源单位归集有关数据和对应市场主体名单。具体数据来源如下:

1.市小微纾困专班提供的数据;

2.县经信局:“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主体名单,属于隐形冠军的企业名单,小升规培育企业名单;

3.县科技局: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单;

4.县公安局: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市场主体名单;

5.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缴费人数、缴纳社保主体名单(含个体工商户),处于拖欠工资黑名单状态企业名单;

6.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

7.县商务局、县招商发展中心:外贸企业名单、传承老字号主体名单,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外贸企业名单;

8.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市场主体名单;

9.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10.县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单,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名单;

11.县税务局: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纳税数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扣税银行账户,税务非正常户名单、出现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近一年内税务行政处罚名单,今年1—4月纳税额大于零且同比减少10%以上的企业名单;

12.县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库数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名 单,“品字标”企业名单;

13.县发改局: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14.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人行象山县支行:今年1—4月支付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已经享受过贴息等政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