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部门:
《象山县房屋征迁专项工作相关部门、镇乡(街道)职责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象山县房屋征迁专项工作相关部门、镇乡(街道)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房屋“阳光征迁”工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等规定,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抓落实机制的通知》(县委办〔2019〕30号)要求,现就房屋征迁专项工作(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相关部门、镇乡(街道)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第二条 象山县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房屋征迁部门,承担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在房屋征迁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房屋征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起草、完善全县有关房屋征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技术性规范、标准;负责房屋征迁政策解释工作。
(二)组织实施房屋征迁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督促落实市对县房屋征迁考核任务。
(三)拟定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按规定组织房屋征迁听证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组织做好测绘单位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委托和监管工作,审核安置房选房办法和安置房差价结算。
(五)指导监督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拨付房屋征迁补偿资金及纳入征迁成本的有关费用,并做好征迁工作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管。
(六)牵头负责房屋征迁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七)协调处理房屋征迁政策性信访工作,负责房屋征迁规范性文件、技术规程等解读。
(八)组织做好房屋征迁业务培训;参与对镇乡(街道)房屋征迁工作的监督考核。
(九)负责房屋征迁过程中的司法诉讼及协助做好司法调解工作。
(十)指导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做好“一户一档”原始资料收集;拍摄整理房屋征迁地块影像资料,按《档案法》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条 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在房屋征迁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将确定的房屋征迁计划,列入县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并适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配合做好融资和项目立项等事务,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县住建局负责牵头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征迁工作,负责征迁项目改造调研、方案编制和年度计划制定,落实好项目报批和资金保障(除县政府指定项目外)工作;负责落实棚改安置房源;负责牵头协调棚改清零工作,做好房屋拆除的安全监管;协调做好征迁项目被征迁人子女就学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征收处置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材料及红线图;协助做好被征迁房屋(土地)相关资料调查、收集工作;协助做好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农转用报批及土地招拍挂工作,配合做好权证注销;根据通知书监管暂停办理房屋征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裁决等法定工作。
(四)县财政局统筹做好房屋征迁资金保障的相关事务,监督征迁资金的使用。
(五)县税务局负责做好房屋征迁相关税收政策的解释工作。
(六)县政务办负责房屋征迁项目融资招投标等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工作;配合做好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工作。
(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房屋征迁区块内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
(八)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通知书负责暂停办理房屋征迁红线内工商登记工作;协助做好住改商调查工作。
(九)县城投集团负责落实县政府指定征迁项目的改造资金、安置房建设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房管中心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房屋征迁住房困难补助和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调查认定工作。
(十一)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牵头做好县级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征迁处置等相关工作。
(十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做好征迁项目不动产文物(古建筑)征迁及保护工作。
(十三)县公安局协助做好被征迁人(家属)户籍相关资料调查、收集工作;根据通知书暂停办理房屋征迁红线内户口迁入及分户工作;负责司法强制秩序维护,加强房屋腾空、拆除的治安管理巡查。
(十四)县司法局负责房屋征迁法律服务保障,指导房屋征迁政策相关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十五)县教育局负责做好被征迁人子女就学工作。
(十六)县信访局负责房屋征迁区块相关信访问题协调、处理工作。
(十七)县审计局负责做好房屋征迁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十八)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局、中国移动象山分公司、中国联通象山分公司、县传媒中心、县水务集团、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责按时间节点要求做好本单位管线迁移工作。
第四条 镇乡(街道)受县房屋征收中心委托,具体实施辖区内房屋征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踏勘房屋征迁红线范围;上报房屋征迁年度计划及进展情况;做好暂停办理房屋征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监管工作。
(二)负责做好房屋征迁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安置地块农转用报批的前期政策处理工作。
(三)组织调查房屋征迁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迁人的户数、家庭情况及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情况,汇总成册。
(四)做好房屋征迁意愿征询,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公示工作和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资料收集工作。
(五)协助测绘单位做好被征迁房屋、土地面积的测绘工作;组织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协同做好入户评估和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做好送达回证归档和评估报告的核对解释工作。
(六)负责提交房屋征迁联席会议拟商定的个案资料;做好住房困难补助与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申请初步审核工作。
(七)组织做好房屋征迁项目协议签约审核,做好走访协商记录;负责提供房屋征迁补偿款拨付相关资料,做好房屋腾空搬迁验收、腾空安全和权证注销申报工作;拟定安置房的选房办法,组织做好选房、差价结算和交房工作。
(八)落实推进房屋征迁项目清零,及时提供清零对象的相关资料,协同做好司法诉讼及法律文书送达与信访维稳工作。
(九)做好房屋征迁项目“一户一档”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提交工作,项目报结;配合做好房屋征迁项目审计及房屋拆除安全、围档提升、综合整治工作。
第五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