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宁波建星门闸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龙丹漕157号
被投诉人:象山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采购人)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河路669号
被投标人:国网浙江象山县供电有限公司(采购人)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286号
被投诉人: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代理机构)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天力大厦12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捷安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单位)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后洋村403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国网浙江象山县供电有限公司生产综合楼及象山县宝海商务楼岗亭、大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XZJ-XS2020-011)的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中标单位、相关投标单位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与另一投标供应商“宁波兴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法人代表人同为一家公司即“京上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股东,且中标单位与兴邦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范围相同,上述两公司虽然不是直接或间接控股、管理关系,但不能否认该利害关系的存在,不应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根据被投诉人的质疑函回复可以看出采购人有意偏袒中标单位,我单位有理由怀疑采购人与中标单位有串通嫌疑。本项目共发布三次采购公告、一次更正公告,全都因为技术规格参数设置具有严重倾向性导致有供应商质疑而流标或终止招标。第一次采购公告中悬浮大门、平移大门技术参数和“金鸿星”品牌中918B-BS型号、907B型号产品一模一样,且产品外观也是惊人的一致。第二次采购公告进行了微小调整,但倾向“金鸿星”品牌的事实没有改变。我公司于6月30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有关技术参数设置的质疑,后被投诉人进行了回复,但回复函未就倾向性技术参数正面回应,后来我公司被告知采购终止,另行发布采购公告。7月6日,被投诉人发布了第三次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悬浮大门、平移大门技术参数虽有微调,但实质未变,被投诉人顶着违规违法的风险也要让“金鸿星”品牌中标,实在让人不理解。我公司参与了第三次采购投标,果不其然,中标单位所投“金鸿星”品牌中标。综上所述,我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次采购项目就是采购人和中标单位的一次串通行为。流标、更正公告、终止公告、重新发布,采购人不惜浪费时间精力也要让特定投标人中标。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中标单位在开标前与我方投标人员接触,主动添加我方人员微信,提出我方人员放弃投标的要求,并表示以发红包方式予我方进行补偿合作,并声称红门及其他品牌都已与其合作,我方投也是白投,劝说我方弃标,遭我方拒绝。从开标活动结束后也可以看出,作为打分项要提供的五件样品,其他几个供应商全部都只提供了一件,中标单位五件样品全部提供,就像中标单位所说,他们都是与其合作,过来陪标的。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投诉人、中标单位、相关投标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答复如下:
代理机构答复
1.我公司认为中标单位与兴邦公司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权就该条款的规定而否决中标单位与兴邦公司的投标资格。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与兴邦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应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超出本条规定认定范围。
2.关于本项目第一次公开招标、发布更正公告、最终导致终止招标,原因及情况如下:(1)本项目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间有潜在供应商致电咨询并提出质疑:“采购需求中悬浮门、平移门的构件规格均为固定数值,允许偏差的范围较小,且对规格的要求为*号实质性条款,偏差过大属于无效标。”我公司与采购人认为属于合理意见,是由于采购需求编制时考虑不够全面造成的,因此主动发布更正公告;(2)更正公告发布期间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主要质疑招标文件参数规格设置过高,为特指“金鸿星”品牌。关于采购文件提供的图纸中标有“金鸿星”的产品型号,经采购人自查,为采购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过失所致,但采购人所要求的构件规格要求也高于“金鸿星”918B型号图册的规格,“金鸿星”918B型号的规格也无法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因此不存在采购需求特指“金鸿星”918B型号的情形;(3)对于第一次公开招标终止的原因,是经多家潜在供应商反馈本项目悬浮门、平移门材料规格要求过高,能满足该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较少,缺乏市场竞争性。为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采购人认真考虑后才终止招标,重新进行修改调整,降低相关采购需求参数后重新招标。采购人不惜浪费时间和精力组织重新招标的根本性目的是为保证更多的潜在供应商所投标的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且根据评标委员会最终评审打分内容显示,有效的3家投标供应商的参数响应客观分均为满分,参数响应均不存在扣分项的负偏离,包括采购文件其他各项要求及商务技术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为某个潜在供应商或品牌量身定制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务情况。因此投诉人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投诉采购人有意偏袒中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串通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行为属无中生有。
3.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时提供五件代表性样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材质、质量、外观、工艺水平等进行综合性评比。然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共有5家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其余4家均有提供样品,投诉人一件样品均未提供,投诉人在自身都未响应采购文件样品数量的评审要求的前提下,仍无底线的去质疑响应采购文件样品评审标准的供应商,对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真实意图予以怀疑。
(二)采购人答复
我单位已将本项目全权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由该公司负责做好相关质疑回复及沟通工作。
(三)中标单位答复
1.象山县丹东街道后洋村403号是一幢对外出租给小微企业的大楼,里面有多家小微企业从事服装、针织加工、电商淘宝、贸易公司、仓库储存等业务。由于我公司规模较小,公司人员长期在外面(宁波市区、宁海、北仑、慈溪等地)项目工地设备安装、调试、售后,极少时间在厂区,为此对象山县丹东街道后洋工业区403号里面所有的企业信息不是很了解,包括兴邦公司。
2.京上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加归、股东成员之一朱德勇分别为我公司与兴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京上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未来参加投标,与本次项目无关,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成员及公司主要人员与兴邦公司不存在关联。
3.对投诉人所述的我公司主动联系投诉人,以发红包方式给予投诉人进行补偿纯属子虚乌有,我公司人员在招标结束后与投诉人进行微信聊天只是想加强同行之间的后续合作,属于同行之间的正常交流。
(四)相关投标供应商的答复情况
在《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兴邦公司、象山恒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效标处理)、宁海县红宁门业有限公司(无效标处理)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招投标文件,对中标单位、兴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当面询问,调查结果如下:
虽然中标单位与京上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兴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京上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但是京上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并未参与本项目投标,中标单位与兴邦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的情形,不属于关联供应商及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
本项目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公告期间接到潜在供应商的询问,经被投诉人协商后于2020年6月28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扩大了门体外观尺寸的允许负偏差值。2020年7月1日,投诉人就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倾向性等问题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被投诉人终止公告。被投诉人修改了招标文件的设置,取消悬浮门及平移门的部分规格尺寸的实质性要求(原标*)、降低门构件的规格参数要求、解决了采购清单描述与示意图不一致问题后,于2020年7月10日再次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在公告期间未收到潜在供应商的质疑及投诉。被投诉人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作出了相应的回复,纠正了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及降低了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要求,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本机关在审查中未发现被投诉人与中标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为此对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人不惜浪费时间精力也要让特定投标人中标、互相串通的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无法证明中标单位以发红包方式进行补偿合作,主动要求投诉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的情形,本机关认定恶意串通缺乏事实证据。
经本机关审查所有人的投标文件、当面询问了中标单位、兴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公司相关人员,未发现中标单位、兴邦公司之间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标情形。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