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闲置土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30 15:09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0〕23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闲置土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象山县闲置土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象山县加强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若干规定》(象政办发〔2017〕227号)和《象山县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三年实施方案》(象政办发〔2018〕105号)和省委巡视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集中开展闲置土地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创新完善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机制,充分盘活闲置土地,实现土地资源保障从以增量扩张为主向盘活存量与做优增量并举转变,促进可持续开发利用,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二、主要目标

(一)到2020年底,2017年11月10日前已供国有建设用地形成的闲置土地全部处置完成;

(二)到2020年底,2017年11月10日后已供国有建设用地形成的闲置土地处置完成率达90%以上。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8月20日前)。各责任主体要在8月20日前完成制定整改方案,拟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及整改期限,按月安排整改任务,并报县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

(二)依法推进阶段(8月21日—11月30日)。各责任主体按照整改方案有序开展整治工作,并于每月1日将整治进度报县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进行通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县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闲置土地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

四、整治措施

各相关部门、镇乡(街道)和园区要坚持问题导向,时刻关注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梳理存在问题,对症下药积极化解,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及时、到位。

(一)排除障碍促进开工。明确是政府原因导致闲置土地的,各相关部门、镇乡(街道)和园区要加快政策处理、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限期排除施工障碍,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到期仍未消除政府原因的,将予以挂牌督办、重点通报督查、约谈问责,并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因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督促土地使用者加快进度,完善手续,推动尽快开工建设。

(二)按规定延长开工期限。2017年11月10日后出让的地块,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延长开工期限的,土地使用者申请后按规定办理延长开工期限手续。

(三)按约定收取违约金。因自身原因按盘活利用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政府已按盘活利用约定消除政府原因、2017年11月10日后供地项目已办理延长开工期限等情形,土地使用者再次逾期开工未满一年的,按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督促尽快开工。违约金在九月集中收取。

(四)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有上一项情形,土地使用者再次逾期开工超过一年未满二年的,在依法形成处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30日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尽快开工。逾期不缴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信息。

(五)适当调整盘活方案。土地使用者超过盘活利用方案约定开工期限再次违约、确实没有能力开工建设的,可以在缴纳违约金或闲置费后申请合理调整盘活方案,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办理预告登记方式转让他人开发,新受让土地使用者可享受6个月内开工免予违约处理的优惠政策。

(六)及时处置政府项目用地。政府项目在年底前确实无法开工的,先予以收回,待需要建设时重新予以供地。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对已产生闲置及年底前拟新增的闲置土地按用途分类建立县级领导联系制度,对东海铭城、半边山、中国渔村、浙江广电、中石油、中供销等闲置面积较大、问题原因复杂、处置难度大的项目,详细分析履约情况、存在问题及化解措施,由县联系领导牵头重点突破解决。

(二)明确责任分工。项目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为责任主体,成立工作专班,每个项目明确一名责任领导包干,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全面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县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类处置。

(三)制定整改方案。各责任主体按要求倒排时间,逐宗分析原因及现状,拟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上报县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及时跟踪进度、督促限期完成目标。

(四)强化综合施策。对在2020年底前不能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和土地供应,对造成闲置或整改不及时的相关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建立月通报制度。县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整改进度进行通报,督促及时处置落实,确保任务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