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385/2020-11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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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民政
2020-09-08
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民发〔2020〕21号
为加强社会救助管 理的风险防控 ,进一步防范违规享受社会 救助待遇的问题 ,保护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 《社会救 助暂行办法》、《最低生 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 试行 )》、《宁 波市最 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 济状况认定方法》 等 相关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 ,对防范相关人员在监狱服刑 、强制戒 毒期间违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有关情况 ,达成如下意见 : 第一条 象 山县民政局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应 当加强对享受 社会救助待遇人员的管理 ,督促有关部门对该类人员的相关情况 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条 象山县民政局 可以就申请和已 享受社会救助待遇人 员的逮捕 、监狱服刑 、强制戒毒等相关信息 ,向象山县人民检察 院和象山县公安局进行查询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象山县公安局 在其可查询的权限内应 当 予以协助。 第三条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查询申请和己 享受社会救助 待遇人员的以下信 息: (一)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情况 ; (二) 被依法执行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 ; (三) 根据有关 规定其它不应享受社会救助待遇 ,且象山县人 民检察院能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况 。 第四条 象山县公安局 负责查询申请和已 享受 社会救助待遇 人员的以下信息: (一) 被依法采取强制戒毒措施的情况 ; (二) 根据有关规定其它不应 享受社会救助待遇 ,且象山县公 安局 能提供相关信 息的情况。 第五 条 象山县 民政局 在对社会救 助 对象的 日 常管 理工作 中,发现救助对象长时间未在经常居住地且无法正常取得联系的 , 可 以就该人员信息分别 向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和象 山县公安局进行 查询。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和象山县公安局应 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 给象山县民 政局 。 第六条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象山县民 政局 的社会救助工 作,依据检察职能 ,依法开展有关工作 。 第七条 象山县民 政局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象山县公安局 定期组 织召开联席会议 ,并确定专门联系人负责信息查询 、数据 统计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象山县民 政局每季度末 2 0 日前将新增和部分重 点复 核救助对象 (格式 见附件) 打包发送给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象山县 公安局 进行涉刑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数据比对 ,月底前将比 对结果反馈给象山县民政局 实现数据共享 。 第九条 象山县民政局 对发现有涉刑和强制隔离 戒毒等人员 违规享 受社会救助的 ,象山县民政局应 当立即终止社会救助待遇 , 责令退回非 法获取社会救助资金 ,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对确 因生活困难 等原 因暂无力偿还的涉刑 、强制戒毒等人员 ,要 制定追缴计划 ,逐步将违规领取的社会救助资 金追回。 第十条 本 意见自发文之日 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