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0-2020-0006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双突破双驱动”发展战略精神,促进我县海洋运输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深化结构调整,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县海洋运输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创新海洋产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主体区建设。建立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航运管理服务体系,努力营造更有竞争力的航运业发展环境,提高海洋运输业竞争能力,促使海运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引导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做大做强我县海洋运输业。到2024年,全县海洋运输业运力规模保持165万载重吨,船舶平均吨位达到1.6万载重吨;培育30万载重吨以上企业1家、20万载重吨以上企业2家,营业收入、地方综合贡献年增长率均达到5%以上,优化对海洋运输业的服务管理,基本形成能适应海洋运输业发展需要的扶持体系。
二、扶持范围和对象
扶持范围和对象:在我县注册、纳税,并在本意见实施起承诺经营6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鼓励优化运力结构。凡列入扶持范围的海运企业新建和县外购置的船舶船龄在12年(含)以内的并在我县登记入户的自有船舶运力,普通散杂货船舶12000载重吨以上或集装箱船舶箱位1000TEU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2000载重吨以上,按申报年度次年起企业三年内的地方综合贡献,分别给予:新增散杂货和集装箱船舶每载重吨30元的补助;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每载重吨40元的补助。
(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鼓励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我县海运企业总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首次达到2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首次达到3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
(三)加快推进海洋运输业转型提升。实施品牌战略,支持海运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鼓励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首次获得年度省交通部门“诚信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企业新开辟国际航线且投入运营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四)鼓励海运企业做大做强。按海运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按档次给予30%、50%、70%的奖励。
(五)实施船舶贷款贴息 。我县海洋运输企业新建或从县外购入普通散杂货船舶12000载重吨以上和集装箱船舶箱位1000TEU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2000载重吨以上船龄在12年(含)以内的自有船舶实施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新建或者购置船舶的实际支出),按照当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连续3年的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贷款利率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贷款发放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LPR(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该期LPR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象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信贷政策制定上充分考虑海洋运输业投资量大、周期长等特点,创新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同时深化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船东提供各类授信及其他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海运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积极尝试融资租赁、境外融资等新型融资模式。
四、优化发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七)完善投融资平台建设。继续设立运行海运企业应急转贷资金2000万元。增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注册资金(专项用于海运企业担保)至500万元,解决海运企业流动资金担保难题。海运企业及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转贷资金、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等金融资源向海洋运输业倾斜,加速海洋运输业发展壮大。
(八)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县港航管理中心负责对海运企业提供证件办理咨询、生产经营指导、船务知识培训等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海运企业经营资质、更新改造等项目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镇乡(街道)政府要积极帮助海运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着力扶持海运企业发展。
(九)加强行业管理。享受补助和奖励的船舶须在本企业登记、连续服务时间超过6年(因不可抗力造成船舶灭失、全损的除外)。如企业、船舶未按承诺营运,其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县港航管理中心、县财政局督促退还,营运不足3年的,予以全额退还,满3年不足6年的,按比例退还。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责的,取消其当年的补助和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全额收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五、附则
(十)县财政每年安排海洋运输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海运企业平稳较快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县财政局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对上年度的资金使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重点评价,并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扶持兑现相挂钩。
(十一)本意见中涉及的奖励项目与出台的其他奖励项目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但不得重复申报。企业新增运力补助、上规模奖励、税收奖励和船舶贷款贴息的财政补助奖励总额不得大于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企业新增运力补助可在三年内累计兑现,但企业实现的地方综合贡献低于其运力补助的,不足部分不予补助。
(十二)本意见自2021年1月16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意见实施前的扶持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2018年12月31日前的扶持标准按照《象山县航运业健康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象港航〔2016〕11号文件执行。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本意见酌情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