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关于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业的转型升级,促进我县商贸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城乡协调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力争到2022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92亿元,年均递增8%以上,全县商品销售总额达到717亿元,年均递增10%以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扶强促优,做大商贸实体规模
1.打造县域核心商业。鼓励国内外商贸知名企业投资开发中心城区、石浦镇等规划核心商圈,对现代新型商贸、城市综合体等产业引领带动强、提升城市功能明显的重大商贸项目实行“一企一策”。鼓励大型商贸设施引进专业商业管理公司,对商贸设施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招商面积80%以上,在象山新注册的商业管理公司,自管理公司实缴税金达100万元之年起三年内,给予该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扶持(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不重复享受)。盘活大型闲置商业设施,对闲置三年以上且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引进企业统一经营商贸服务业态的,三年内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扶持。对以商铺分割销售的多业主大型盒子商业实施整体经营,实行“一企一策”。
2.提升乡镇商贸层次。推进建设集批发零售、餐饮、文化、生活等于一体的乡镇商贸中心,对重点乡镇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自持物业50%以上的统一经营管理项目,自项目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给予该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地方财政贡献60%的奖励扶持。对一般镇乡新引入开设一家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独立注册在象山的超市或百货店法人企业,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奖励。
3.打造便民生活商圈。支持发展统一物业、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的社区商业邻里中心经营模式,对按照《宁波市社区商业邻里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的运营管理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公司一次性市、县两级最高20万元奖励。
4.培育特色商业街区。支持老商业集聚街区改造提升,鼓励建立自治管理组织,实行“一街一策”给予扶持。推进特色街(区)创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的,分别给予街区运营单位市、县两级最高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5.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发展。加强专业(商品)市场规划布局,推进中心城区专业(商品)市场分类向规划市场区域集聚,形成交易、仓储、物流、配送于一体的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园区。对专业市场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鼓励城区专业市场有序搬迁或改造提升,实行“一场(企)一策”。
6.推进楼宇经济发展。开展楼宇招商引贸,鼓励总部型企业、贸易型企业、生产性服务业、文创设计、数字经济企业等进驻,对引进注册在楼宇内办公运营的县外企业,三年内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扶持;支持引进楼宇产业运营商承租楼宇统一运营管理,对有明确的承租楼宇产业导向、提供产业服务与产业扶持,承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承租运营商,以承租运营管理楼宇范围内实缴总税金达到500万元之年起,给予每月2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补助期最多不超过两年;承租运营管理楼宇范围内实缴总税金首次突破1000万元,给予运营商最高10万元奖励;实缴总税金每递增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不重复享受)。
7.引导企业提档升级。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达到限额以上并纳入商贸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鼓励限上商贸经营单位“个转企”,提升企业管理和发展能力,降低“个转企”企业负担,以单位原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三年内超过基数部分给予80%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宁波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加大促销力度,提振市场消费活力
8.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在我县注册首次达到年计税销售额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年计税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7万元、10万元、12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工贸分离,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成独立法人销售公司的,且入统当年度新增销售额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9.鼓励开展行业促销。鼓励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组织开展本行业节庆促消费活动,经向县商务局申报,评选为年度县商贸活动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主办单位最高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积极参与象山购物节、海鲜美食节等政府类活动,且经县商务局评定为促销力度前5的商贸企业,给予每家最高2万元的补助。
10.鼓励发展夜市经济。推进夜市经济街区建设,对被认定为市级、县级夜间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最高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市级、县级夜市品牌活动项目的,分别给予举办单位最高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打造特色产业,做靓海鲜餐饮文章
11.推进名店、名厨、名菜工程。新获得国家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餐饮名店称号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7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厨师参加市级以上餐饮技能比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和餐饮协会开发创新菜品,并积极申报“象山名菜(创新菜)”评比,获得象山名菜(创新菜)的,给予实施主体每个菜品0.5万元的奖励。
12.推广象山餐饮品牌。推动餐饮企业推广应用 “象山十六碗”等餐饮品牌,对被评定为“象山海鲜”美食体验店的,给予每家一次性最高1万元补助。对县商务局指定的,作为象山海鲜餐饮推介窗口平台的县外象山籍海鲜餐饮企业,重点宣传、推介、展示象山海鲜名菜、名点等象山元素,在扩大象山海鲜餐饮品牌影响工作颇有成效的,经认定,给予每家餐饮企业最高3万元奖励。
13.推进餐饮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开发建成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海鲜特色餐饮街区,且餐饮企业入驻率达2/3以上的,实施统一物业、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的整体经营模式的,经县商务局认定,给予街区管理单位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
14.支持特色文旅商品开发和产业化。鼓励县内协会或企业挖掘地方渔文化、非遗文化等特色资源,开发设计象山特色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并注册商标进行市场销售一年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企业每个品牌最高1万元的奖励,产品年计税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每百万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发展新型业态,推动商贸转型提升
15.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对年度成功创建省、市、县“电商专业村”或“农产品电商示范村”等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鼓励本地农业(工业)产品上行,对线上年度销售本地产品首次突破1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6.大力推进产业电商。积极引进、培育平台型电商,对年网络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平台型电商企业在象山注册落户或项目投资给予“一企一策”扶持。鼓励象山传统企业拓展线上业务,支持针织、农渔、商贸、家政服务等企业创新设立电商平台,对平台网络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协会、企业等整合县内产业供应链及公共仓资源,降低采购、快递等成本,对销售象山本地产品年县外快递单量5万单以上,统一快递发货的企业,经县商务局认定,对县外快递单2元/单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支持电商创业创新。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创建电商试点、示范创新项目,对入选国家、省、市级电商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参加电商大赛,对参加获得国家、省、市电商大赛名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8.发展连锁品牌业态。对连锁店已开3家以上且在象山注册纳税的商贸服务企业,对当年新开设直营连锁店的,给予每家直营连锁店一次性最高2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最多补助3家。对当年新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连锁餐饮企业的,经县商务局认定后,给予商业主体按单店营业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按每家最高3万元的补助(其中对注册象山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按每家最高8万元的补助)。
19.推进供应链体系建设。对投入100万元以上且直接服务联盟企业不少于20家的供应链物流平台项目,按其投入额(投入包括相关设备购置、软件及服务研发、信息系统建设等)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商贸流通企业新建500立方米以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且符合环保要求的超低温冷(藏)库设施,并用于禁渔期水产品或农产品存储的,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的补助。
五、加强行业管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0.推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安置就业人员年固定在30人以上,且已正常运营一年,纳入家政信用体系建设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
21.推进再生物资回收体系建设。大力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的再生物资回收体系,对实施企业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对通过市、县垃圾分类“双百示范”创建验收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22.推进文明诚信体系建设。对商贸流通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类诚信经营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成功创建县“商贸文明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0.5万元的奖励。
23.推进商贸安全生产建设。鼓励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首次创建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安全生产标准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市级、县级“平安企业”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24.适用范围和绩效管理。上述所述企业不包括烟草、盐、通信等控制性行为行业,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仅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2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以后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原《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我县商贸服务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象政发〔2012〕114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14〕141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商务部门或其它行业政策有类同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
26.本《意见》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