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65-2020-0003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现将《象山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25日
象山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宁波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甬农发〔2019〕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镇(乡)、街道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申报项目,开展项目初审和初验,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做好绩效自评。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再作调整。
第七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县级规划制定分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开展年度项目申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落实后续管护、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对相关部门有统筹资金投入的项目要优先安排。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综合治理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农业“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把“两区”耕地全面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接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县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渔业部门规划衔接。各镇(乡)、街道年度建设任务依据2011-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任务、耕地面积、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储备库。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筹集、分配及使用
第十二条 中央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县级财政分担比例不低于20%。项目建设年度亩均投入标准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标准。鼓励镇(乡)、街道财政筹集更多资金,提高投入标准。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的投入机制,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以筹资投劳进行投入。政府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以直接补助方式为主,也可采取先建后补、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增加农田建设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本和其他资金组成。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政策处理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主要是指招标代理、勘测、咨询、设计、工程预决算及审核审计、项目审计等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补助资金拨付至镇(乡)、街道代管资金专户农田建设资金分户,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安工程款由施工单位凭阶段性工程清单按照合同约定提出拨付申请,经监理单位和镇(乡)、街道核实,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和财政局复核同意后支付。其他费用由镇(乡)、街道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和财政局复核同意后支付。市级验收通过后根据决算价拨付尾款。项目招投标时因中标标的下浮所产生的节余资金,可继续用于项目区内农田建设,由项目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竣工后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设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亩。
在连片实施范围内已进行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但仍有部分田块没有建设的,允许按“填平补齐”原则进行建设;在充分利用原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允许对2010年(含)以前立项的农田项目区进行提质更新,按照“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直接建成高标准农田,具体投资标准和建设规模由市农业农村和财政局确定。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由镇(乡)、街道编制,县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设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镇(乡)、街道根据上级批复内容报县发改局立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田建设规划和前期工作情况,12月底前组织镇(乡)、街道编报次年度农田建设任务。项目批复后,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经县农业农村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须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项目所在镇(乡)、街道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项目建设前后现场比对照片。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各镇(乡)、街道组织项目自验收,验收通过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县级初验,县级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县级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镇(乡、街道)四方验收。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根据“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四条 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镇(乡)、街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和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的绩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2019年10月1日之前原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2019年10月1日之后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