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介机构“三色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10:02 信息来源:象政发〔2020〕16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介机构 “三色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象山县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介机构 “三色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效,更好发挥中介机构对优化营商环境和助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关于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审批等涉政中介机构延伸工作的通知》(浙审改办〔2017〕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20号)、《关于〈宁波市涉审中介机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审改办〔20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客观、公正、适用”为原则,通过各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县政务办(含监委、审计、财政、国资、市场监管、税务、法院等监督部门评价)等考核评价,实现对中介机构成果质量和执业情况的综合动态管理及考评。考评实行“三色令”(即蓝牌、黄牌、红牌)考评管理模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象山县范围内提供以下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组成的中介联合体:

(一)工程咨询服务、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二)压覆矿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有土地地价评估;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表)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林木采伐情况说明文件和编制古树名木迁移保护方案编制;

(四)海域使用论证、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场勘测;

(五)测绘报告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六)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审查、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九)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十)防雷装置检测;

(十一)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十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审计,房产价格评估;

(十三)其他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根据权力事项调整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成立象山县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务办),负责牵头日常协调和具体事务的处理。建立由县政务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相关涉及部门组成的“4+X”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中介机构开展“三色令”管理。

第五条 在象山县范围内开展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须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准入标准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在宁波市“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网上中介超市”)进行申请注册登记并按规定上传相关资料。

第六条 中介机构上传的全部信息资料及做出的服务承诺在“网上中介超市”上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涉密的除外)。

第七条 中介机构须与项目业主签订规范性合同文本,明确服务时限、服务收费等相关条款。合同文本由中介机构上传至“网上中介超市”。

第八条 在象山县范围内,国有投资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以及有政府出资或财政补助的民营投资项目审批、资源交易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一般应在“网上中介超市”中择优选取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其他投资项目鼓励在“网上中介超市”中选择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中介费用在30万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中介费用在30万以内的项目,项目业主通过择优原则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采用直接选择、随机产生、综合比选三种方式确定,其中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凡是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由其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方案、报告、设计等进行评估、检测、审核的中介服务时间计入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涉及企业自行修改、补充、完善的时间除外),且原则上两者合计时间不超过该审批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组成联合体为项目业主提供集成中介服务的,联合体牵头中介机构负责受理接收材料、项目联合踏勘、提交评估报告、接受考核评价。

第四章     “三色令”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三色令”考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1月1日-12月31日),考评总分100分,其中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50分、项目业主20分、县政务办30分。考评结果实行“红、黄、蓝”“三色令”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成果质量、执业规范等内容进行考评,实行日常考评或“一事一评”,具体考核细则由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对中介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从服务质量、时效、态度及收费、诚信履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分为满意(不扣分),基本满意(扣2分),不满意(扣5分)。评价不满意的应说明具体事由。

第十五条 县政务办对中介机构的社会满意度、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最多跑一次情况、诚信履约和监督部门考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资料完整度及真实性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定资质范围执业,将有关营业执照、资质(格)证书、办事程序、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所需材料和主管部门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布,每缺一项扣1分,公布资料、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2分。

(二)受理公示

1.未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造成业主反复提供材料或多次跑的,每次扣2分;

2.要求业主提供超越审批阶段的材料或与服务内容无关的资料,每次扣2分;

3.未妥善保管服务对象交付的物品及资料造成延迟审批等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

(4)合同签订后,中介机构未在3个工作日将合同文本上传至“网上中介超市”存档的,每次扣2分。

(三)社会满意度

收到举报经查实主要责任在中介机构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四)服务效率

中介机构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比承诺期限或合同约定时间提速完成,提速率达10%的抵扣1分,提速率达20%的抵扣2分,提速率达30%的抵扣3分。

提速率计算公式为:提速率=(承诺期限或合同约定时间-实际服务时间)÷承诺期限或合同约定时间×100%。

(五)监督部门考评

根据监督部门检查结果,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分或移送行政处罚。

第五章     “三色令”管理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蓝牌警告:

(一)中介机构在各部门日常管理考评及“一事一评”中,单次或累计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

(二)成果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一次的。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黄牌警告:

(一)中介机构在各部门日常管理考评及“一事一评”中,单次或累计扣分达20分及以上的(行政审批成果质量扣分除外);

(二)成果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两次或同一家中介机构累计受到两次蓝牌警告的;

(三)超越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承接业务的;

(四)向他人借用执业资格证的;

(五)违反国家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六)提供服务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七)对服务过程中发现或应当发现的特别严重问题,不向项目业主反映或不如实反映的;

(八)违反业务程序并造成重大后果的;

(九)违反本办法附表中各部门黄牌警告条款内容的;

(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列入黄牌警告。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牌限制:

(一)中介机构在各部门日常管理考评及“一事一评”中,单次或累计扣分达40分及以上的(行政审批成果质量扣分除外);

(二)成果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三次或同一家中介机构累计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

(三)串通投标、转包,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有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无资质或借其他名义承接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转让中介服务业务;

(五)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承接业务;或在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内容或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七)接受委托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委托的;

(八)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因服务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或造成业主单位30万元以上损失的;

(十)泄漏应当保密内容的;

(十一)无故放弃中标或中签资格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附表中各部门“一票否决”红牌限制条款内容的;

(十三)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列入红牌限制的。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三色令管理结果作为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被黄牌警告和红牌限制的,不得列入优秀等级和信用最高等级。

第二十条 国有投资项目、有政府出资或财政补助的民营投资项目及其他项目业主不得选择尚在黄牌警告和红牌限制期限内的中介机构。对违反规定的业主移送县相关监督部门处理。

县政务办负责汇总各项考评分,形成中介机构考评等级。年度内未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不予评定等级。

根据年度考评最终得分,将中介机构分A、B、C、D四级并记入信用档案,具体分类如下:

A级:经年度评定结果为优秀的;

B级:经年度评定结果为良好的;

C级:年度被黄牌警告或经年度评定结果较差的;

D级:年度被红牌限制或经年度评定结果差的。

第二十一条 A级比例根据各中介服务事项类别的中介机构数量确定:20家(含)以上的占比不超过30%;5-20家的占比不超过25%;4家以下的,根据考评结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被列入黄牌警告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确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黄牌警告期限为1-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被列入红牌限制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确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红牌限制期限为12-24个月。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考评结果通过“网上中介超市”、 信用象山网站、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同步向社会予以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象山县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象山县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各部门黄牌警告及红牌限制条款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