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20-2020-0001
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推进我县行政审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及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促进行政审批部门规范开展信用应用,更好发挥失信惩戒作用,经研究,制定《象山县行政审批领域信用应用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象山县行政审批领域信用应用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县行政审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及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促进行政审批部门规范开展信用应用,更好发挥失信惩戒作用,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市县《关于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象山县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审批领域各类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和个人的守信守诺情况,并对违诺失信者采取必要的信用核查和失信惩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和个人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且采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或便利化政策和服务的实施对象。
有违反信用承诺记录或列入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及其他便利化政策和服务。
第四条 象山县政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务办”)依据各行政机关报送的行政审批领域信用信息,负责确认实施对象的诚信记分和分级监管情况。各行政机关负责报送准确完整的行政审批领域信用信息,并负责对惩戒指数分级结果进行核对反馈。象山县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负责将信用分级结果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并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同步更新行政审批领域信用修复名单。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服务中,采集的信用信息应确保准确、完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服务行为事中事后发现企业和个人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予以记分处理,失信行为同时发生的,采用就高记分,具有多次失信行为的,累计记分:
(一)冒用他人身份虚假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发生司法纠纷的,记12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未发生司法纠纷的,记6分。情节较轻,行为后果危害性不大,记3分。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记1分。
(二)作出虚假承诺或未如实按照承诺执行,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记12分;未构成犯罪但被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处罚的,记6分;未被处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要求限期整改却逾期未整改的,记3分。
(三)提交虚假材料、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记12分;情节较轻,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记6分;发现核实后,当场予以整改,未造成后果影响的,记3分。
(四)承诺容缺超时,经提醒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补齐材料的,记1分。
(五)发生行政审批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的,由县政务办联合县信用办牵头有关部门,类比其情节、后果严重程度,确定相应行为的扣分标准。
第七条 每个计分周期为6个月,根据分值情况实行惩戒指数分级标准,设C1-C3三个等级。一个诚信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达12分(含)以上的,纳入C1等级;一个诚信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达6分(含)以上不满12分的,纳入C2等级;一个诚信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达3分(含)以上不满6分的,纳入C3等级。
第八条 纳入C1等级的企业和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不再享有象山县各领域内各项便捷优惠政策参考依据。纳入C2等级的企业和个人,不良信用信息抄送至县信用办,作为不再享有象山县包括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项行政审批便利化政策的参考依据。纳入C3等级的企业和个人,作警告处理,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九条 行政机关以月度为单位,将企业或个人失信情况条目式报送县政务办,由县政务办统一整理汇总和上报(附件2)。
第十条 县政务办定期归集惩戒指数分级结果,协同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联合人民银行象山县支行制定金融联合惩戒标准,鼓励引导各金融机构参考指数分级结果,实施相对应的金融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不良信用信息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办、县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金融联合惩戒标准(参考).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