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卫生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1-11-05 14:05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0〕52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卫生人才队伍,规范卫生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4号)以及省市事业单位人员交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稳定我县卫生人才队伍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大卫生人才“招培引奖”力度

(一)加大卫生人才招聘力度。建立县委编办、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会商制度,逐年增加卫生人才总量,每年招录、吸引一批大学本科及以上高层次卫技人才,高等医学院校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学生比例达到年招聘总数80%以上。同时,积极鼓励优秀编外卫技人员参与事业编制医务人员公开招聘。

(二)加大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力度。每年委托温州医科大学等医学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一批象山籍医学类紧缺专业学生,定向培养指标由县委编办核定。继续加大温州医科大学在象山研究生班办学力度,提升象山县卫生进修学校办学水平。

(三)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采用考核方式引进(含柔性引进)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人才、具有正高职称的卫技人才;简化招聘程序引进研究生、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的卫技人才。在岗位紧缺前提下,经县人力社保局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占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聘用指标由县卫生健康局统筹调剂。

(四)加大人才培育引进激励奖励力度。积极落实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象政办发〔2017〕240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激励奖励政策。

二、规范卫生人才交流管理

(一)严控交流数量

1.严控县卫生健康系统外人员交流。交流到县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县外的人数,每年控制在县卫生健康系统在编在岗人员总数的2‰以内(不包括组织提拔使用的干部、部队家属、随军家属)。

2.严控县卫生健康系统内人员交流。乡镇分院交流到县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城区分院的人数,每年控制在调出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总数的5%以内。调入单位应有相应空缺编制和岗位,满编和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人员交流。

(二)严格交流条件

1.县卫生健康系统内部交流的,需符合下列条件:

(1)非城区单位交流到县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城区医院的,须在调出单位服务期满5周年(不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交流到县级医院从事临床专业工作的,须具备大学本科或副高职称及以上资格;交流到其他单位从事临床专业工作的,须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从事非临床专业工作的,须具备大学专科或初级职称及以上资格;

(2)乡镇分院(不包括城区医院)人员交流,原则上要求在调出单位连续工作满3周年;

(3)城区县级医院交流到县级公共卫生单位、县级公共卫生单位之间交流,原则上要求在调出单位连续工作满8周年;城区县级医院之间交流,原则上要求在调出单位服务期满3周年。

2.交流到县内其他事业单位的,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县卫生健康系统服务期满10周年(不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

(2)由工作单位选派到上级医院进修的,自进修结束后须在原单位服务期满5周年;

(3)被评为县名医、名中医、医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医生(护理标兵)的,获评后须在县卫生健康系统服务期满5周年;

(4)到调入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须与现有从事的专业岗位相匹配或有关联。

3.交流到县外的,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县卫生健康系统服务期满10周年(不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

(2)由工作单位选派到上级医院进修的,自进修结束后须在原单位服务期满5周年;

(3)被评为县名医、名中医、医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医生(护理标兵)的,获评后须在县卫生健康系统服务期满5周年;

(4)须符合夫妻一方在县外工作系夫妻分居,或本人回原籍工作的条件。

4.县外交流到我县卫生健康系统的,须具备调入岗位的相应工作经验,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及以上资格,部队家属(随军家属)交流到我县卫生健康系统的,可视实际情况放宽条件。

5.经组织选优推荐,参加县或市公开遴选、公开选拔(选聘)的优秀年轻干部,交流工作按上级要求统一实施。

(三)规范交流程序

1.属县卫生健康系统内部交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交流的人员,由本人填写交流申请表(见附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交流的人员于每年9月1日前将交流申请表提交县卫生健康局审批,逾期的第二年进行申请;

(3)涉及县级公共卫生单位人员交流的,还须经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流手续。

2.属交流到县内或县外其他事业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交流的人员,由本人填写交流申请表(见附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交流的人员于每年9月1日前将交流申请表提交县卫生健康局审批,逾期的第二年进行申请;

(3)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研究同意后办理交流手续,并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3.属交流到我县卫生健康系统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交流的人员,由本人填写交流申请表提交县卫生健康局审批;

(2)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流手续。

三、其他相关规定和说明

(一)申请交流的人员须符合交流相应条件,并服从县卫生健康局调配,对不在岗位需求范围内的,原则上不考虑交流。

(二)各单位不得以工作需要为由,向县卫生健康系统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向县政府汇报同意后,方可办理借调相关手续。

(三)人员交流后,如调入单位岗位聘任指标紧缺,需遵从调入单位岗位聘任有关规定。

(四)鼓励县级医院医务人员下沉到海岛、偏远乡镇卫生院,自愿到海岛卫生院工作2周年及以上和到偏远乡镇卫生院工作3周年及以上的,在晋升高级职称时予以倾斜,在下沉单位岗位紧缺情况下,聘任指标可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人力社保局研究同意后统筹调剂。

(五)建立卫技人员内部公开选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在全县卫技人员队伍中选调一定数量的临床医生或公共卫生人员到县级医院或公共卫生单位,选调工作应遵循择优、公开、公平原则,经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研究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六)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工作人员如需报考其他事业单位或其他医疗卫生健康单位,须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批。

(七)交流到县内其他事业单位的交流申请表需到县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交流到县外的交流申请表根据调入单位要求填报。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意见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象山县卫生健康局人员交流申请表.doc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