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1 10:15 信息来源:象政发〔2021〕37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象山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聚力一二五,奋力上台阶”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双强行动”,高水平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奋力打造现代农业标杆,根据《象山县实施“3435”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重要农产品保供

1.巩固发展粮食生产。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和效益。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用于粮食产销扶持(扶持办法另行制定),按市下达投资标准给予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鼓励发展“稻渔共生”稳粮增效模式,县农发基金给予稻渔共生基地建设、品牌培育等补助。

2.扶持生猪产业发展。支持生猪基地建设和绿色发展,提高生猪保供水平。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给予美丽牧场创建、动物防疫(消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沼液综合利用、投入品检测等项目(服务)奖补;县农发基金对承担县级以上重点生猪产业项目以及生态循环治理成果明显的镇(乡)政府予以奖励。

3.发展水产品养殖。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建立稳固的优质水产品供应链。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渔业绿色发展、水产健康养殖,重点扶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的研究和应用,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

二、扶强特色优势产业

4.加快优势种业发展。加强柑橘、白鹅、水产等种质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促进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整合县财政和渔补资金,对象山县柑橘研究所开展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研发及脱毒扩繁等项目,农业经济特产中心与科技示范户合作建立杂交育种研发圃,红美人柑橘无病毒原种圃、脱毒种苗扩繁基地病毒病检测(抽检),以及小黄鱼、鲳鱼、乌贼、梭子蟹种苗规模化繁育给予奖补。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用于柑橘、浙东白鹅、大黄鱼等种质资源库(原种保种场)建设,支持种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搭建种业创新服务平台,给予获得国家新品种登记、保护、审定(认定)的单位给予奖励。

5.推进产业集聚集群。实施集聚平台构筑行动,构建特色产业“圈”状发展格局。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用于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未来)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种植业“六园”等创建补助。整合县财政和农发基金,给予县精致农业示范园、“亩均超万美元”示范基地创建奖补,县精致农业示范园按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亩均超万美元”示范基地投入在4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以奖代补。

6.培强加工仓储流通。支持特色优势农产品建仓,促进加工、流通、服务增值增效。县农发基金对新建红美人柑橘分选分级服务中心(需配备公共仓、新购置150万元以上智能选果机械),并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选果机械购置费用30%、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其他设备配置设施改造等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助;支持“象山梭子蟹”等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公共仓建设,对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仓予以当年总投入30%、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给予捕捞渔船冷链建设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

7.发展新型融合产业。实施“农业+”“农村+”,加快发展乡村旅游业、文体康养业、乡土特色产业、创意田园等新型业态。县农发基金给予新认定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5万元/个、省级休闲乡村(农家乐集聚村)3万元/个、县最美创意田园2万元/个奖励。

三、培优新型经营主体

8.发展产业开发新主体。加强农业招商引资,提升乡村产业规模和质量。建立健全乡村产业发展空间资源库和招商平台,开展乡村产业项目落地“一链式”服务,并在用地、融资等方面予以支持。

9.培育示范性经营主体。开展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强链补链。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给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企业上市奖补,对新晋升为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和县级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县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不累进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县财政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不累进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小农户等组建产业化联合体,给予新认定市级以上产业化联合体奖励。

10.壮大农创客队伍。引导青年大学生农业领域创业创新,培育一批“农创客”“新农人”。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用于星创天地、青创农场等创业创新平台建设,给予青年大学生回乡创业补贴补助以及最高50万元贷款贴息,对农业创客参加市级以上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获奖的予以奖励。鼓励农业创客发展科技型项目,争取列入市级以上农业科技项目并按规定予以经费补助。

四、深化科技机械强农

11.打造科技创新基地。推进农业科技合作交流、院士工作站、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打通农业科技转化“最后一公里”。整合县财政资金和科技经费,给予院士工作站创建和科研,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试验基地和技术实训基地、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五新”农业科技项目等建设补助;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研究生团队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企业实践点,对牵头引进并承担国家和市科技重点项目的企业予以奖励。

12.提升产业人才素质。实施赴日研修生制度、青年农民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培育高素质农民和农业实用人才。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研修生学习进修经费补助,以及现代农业领军人才、乡村产业经营人才、乡村创业创新人才、乡村管理服务人才和乡村专业科技人才的培训;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称评定奖励,乡土专家每人奖励1万元,农民初级职称每人1000元、中级职称每人3000元、高级职称每人5000元奖励。

13.健全科技服务体系。鼓励发展社会化技术推广组织,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县财政对与国内外先进农业企业、高等院校(所)合作建立服务中心,并开展农业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14.实施机械强农行动。争创综合性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先行县,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用于粮食、畜牧、水产和特色优势产业等先进机械装备推广应用,支持农机农艺融合项目、基础设施宜机化改造和农机综合社会化服务建设,重点推广智能温室、水肥一体化、农业机器人、智能采摘收获、大棚加温设备等设施装备,实施渔业领域“机器换人”。

五、推动数字赋能增效

15.打造数字应用平台。实施数字农业“1121”工程,打造智慧农业大脑。整合县财政和农发基金,用于数字应用平台建设和运维,产业电子地图、电子商标开发,以及智慧植保、智慧农技、数字化农合联等公益性服务平台打造、5G+区块链技术推广应用。

16.建设数字示范园区。实施数字农业示范工程,推进种养基地数字化转型。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给予列入市数字乡村示范园区、数字农业工厂、数字化种养基地创建项目奖补;对列入县级新建数字田园、数字果园、数字牧场、数字渔场、智慧农机和阳光农安基地项目,并将系统及传感数据接入县数字农业平台的,县财政给予总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已建数字基地,县财政给予系统及传感数据接入费用2万元补助。

17.构建数字营销体系。加强数字营销平台建设,构建线上线下融合营销新模式。县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网上农博”象山馆建设运维和数字化办节,对实施红美人柑橘、白鹅等线上认养活动、宣传效应明显的认养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发展助农直播团队,推广我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对粉丝量达到5万人以上且销售额超100万元的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对发展电商专业村予以补助。

六、推进绿色生态发展

18.创建“肥药两制”改革试点县。全面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使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给予“肥药两制”改革主体培育、示范性农资店创建、示范区(场)建设、环境友好型肥料推广,以及产地环境监测等补助。

19.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机衔接。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及推广、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和合格证使用规范主体奖励等。

20.提升农业绿色生产环境。深入落实“主体小循环、园区中循环、县域大循环”要求,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给予农村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服务和沼液配送,以及美丽田园创建、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农田生态拦截沟建设等补助。

七、提升标准化品牌化

21.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推行“一品一标”制度,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整合县财政和农发基金,对主持制定并发布实施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参与制定或主持修订的分别减半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品字标浙江农产”的企业(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对“品字标”使用授权企业(组织)给予3万元奖励。

22.深化“三品一标”创建。扩大农产品质量认证,打造绿色优质农产品主体品牌。整合县财政和农发基金,对开展省市级产业园区、粮食功能区无公害产地整体认证(规模1万亩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绿色食品、中绿华夏颁证的有机食品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续展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和生态原产地保护登记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

23.打造农业“国字号”品牌。开展“好中优”品牌建设,打造一批“国字号”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整合县财政和农发基金,支持象山柑橘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提升标准化示范区创建,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登记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8万元奖励。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实施象山白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

24.发展品牌宣传展销平台。鼓励节庆营销、平台营销、合作营销,提升公用品牌辨识度。整合县财政和农发基金,支持举办柑橘文化节、梭子蟹节、白鹅节以及农博会、区域公用品牌发布会、品鉴会、推介会等活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助;鼓励经营主体在国家级媒体、飞机、高铁站(列车)、大型批发市场以及大型综合性赛事活动开展商业宣传,对符合“公用品牌+企业品牌”设计要求的,按广告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导经营主体与大公司、大平台开展公用品牌农产品营销合作,在高速服务区开设专柜的给予设柜费用50%补助,在淘宝、京东等开设网上品牌店的给予开店收费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销售业绩特别突出的另行给予奖励;对在协同创建公用品牌上作用发挥明显的产业联盟、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给予经费补助。

25.鼓励参加展示评比活动。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评比等活动,协同推广公用品牌、企业品牌。整合县财政和农发基金,对参加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每个摊位市内0.2万元、省内0.3万元、省外0.5万元、国(境)外2万元奖励;符合公用品牌展示设计装修要求的特装摊位,按布展费用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展示展销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的,再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对参加专业化农产品评比活动,在省级以上评比中获得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0.8万元、0.5万元奖励,市级评比获奖减半奖励。

26.做强“象山半岛味道”“象山海鲜”品牌。创新“象山半岛味道”“象山海鲜”品牌推广方式,扩大特色优势农产品营销。整合县财政和农发基金,支持开展“象山半岛味道”公众账号代运营,给予运维主体每年最高10万元奖励;引导等级民宿、旅游酒店参与品牌营销,经授权安装统一设计货架并推销“象山半岛味道”或“象山海鲜”品牌农产品的,给予每家0.3万元奖励;鼓励在江浙沪主城区、旅游城镇设立“象山半岛味道”“象山海鲜”品牌形象店,按规定设置门店标识、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以上,经检查一年内正常运营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八、完善信贷保险保障

27.加强农业保险服务。稳步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探索开展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完全成本+收益”保险,研究开发高投入、高收益农产品“政策性保险+商业附加保险”或纯商业保险,全面实施种业产业险种开发,继续做好乡村产业基础险种及创新险种试点。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用于政策性农业和渔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对纳入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目录的,按市级规定比例给予财政保费补贴;对商业保险部分,在试点推进阶段,参照市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保费10%的县级财政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8.推进金融支农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推行“一产业一产品”金融贷款,发展“三权分置+”产品贷、柑橘、白鹅全产业链贷和水产品供应链金融,扩大经营组织成长贷规模,深入开展乡村产业创业授信,年新增贷款余额10亿元以上。统筹上级和县财政资金,给予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以及农业领域创业大学生、返乡创业退伍军人等贷款贴息。

九、其他事项

29.以上所有补助对象涉及种(养)植(殖)活动的耕地,应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理要求,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并作为扶持审核的前置条件。

3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奖补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象政发〔2018〕6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