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0-2021-0010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发展留用地政策的通知》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发展留用地政策的通知
为规范村发展留用地工作,壮大村集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和《关于加快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9〕4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县实际,现就有关规范村发展留用地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耕地被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留地条件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或被征收耕地占比达三分之二以上。
三、留地面积
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自1999年1月1日起被征收耕地面积总数10%以内核定。
四、留地安置
丹东街道、丹西街道行政区域内留地安置实行指标回购,不安排实地留地安置。其他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内,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指标回购方式安置村发展留用地。
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回购价格按被征地区块商服用地评估价确定,由县财政分十年等额分期拨付,未拨付部分按同档期央行基准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用30%内指标调剂县内不动产物业,剩余指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收取固定收益,固定收益按同档期央行基准存款利率上浮10%确定。
除丹东、丹西街道外,其他镇乡(街道)有条件实行实地留地安置的,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就近集中安置,但不得安置到商品住宅规划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实地留地规模应考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发经营能力、规划控制要求和市场需求等各类因素综合确定。实地留地用于工业、仓储、商服等用途的,应以招拍挂公开竞价方式供地,留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竞得土地后,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各类税费和提留的基金后净收益部分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划拨供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或划拨供地手续。
五、安置流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留地条件的,可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的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提出安置申请,经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村发展留用地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六、其他规定
(一)村发展留用地的开发利用,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决定,并通过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村发展留用地收益须按《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象政发〔2021〕34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6〕103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浦区域村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6〕31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