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ylbz/2021-99785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医保类
2021-12-10
县医保局
县医保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医保〔2021〕9号
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21〕70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规范我县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统一执行本通知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自主下浮。 三、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涵、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之前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象山县医疗保障局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