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ylbz/2021-9978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医保类

成文日期

2021-12-10

发布机构

县医保局

来 源

县医保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医保〔2021〕9号

象山县医疗保障局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规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21〕70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规范我县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统一执行本通知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自主下浮。

三、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涵、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之前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



象山县医疗保障局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