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反馈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6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现将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公示。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8日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县委政法委县残联、县医保局

县公安局

三、精神障碍患者入院管理(二)有肇事肇祸行为患者、非自愿住院患者由公安部门协助送诊,监护人不愿患者就医或办理入院手续的,公安部门应通知患者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协调办理入院手续。

建议修改为:有肇事肇祸行为患者、非自愿住院患者由公安部门协助送诊,监护人不愿患者就医或办理入院手续的,公安部门应通知患者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协调办理入院手续。

四、精神障碍患者院中管理(二)对于严重肇事肇祸、强制医疗、吸毒所致等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有肇事肇祸风险的,公安机关应安排警力协助精神专科医院进行管理:建议删除。

采纳

县公安局

五、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管理

三)送诊部门应落实或由其协调患者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相关部门落实陪护人员。

建议修改为:由患者监护人落实陪护人员,无监护人或弱监护人的由卫健部门协调患者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相关部门落实陪护人员。

部分采纳

县民政局

建议进一步明确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人员以及非本地户籍的无监护人员的管控责任归属问题。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