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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tyjr/2019-11796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9-01

发布机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 源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退役军人局发〔2019〕23号

关于印发《象山县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帮助解决退役军人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2015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15〕60号)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参照《象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象政办发〔2015〕172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包括退役军人未成年子女)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退役军人对象都能求助有门,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帮助困难退役军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申请临时救助的退役军人,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分类

第四条  持有本县常住户籍的退役军人,以及退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役军人临时救助:

(一)虽然已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或者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低保边缘户,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

(三)患重特大疾病和特殊病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退役军人。

重特大疾病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中规定的疾病,包括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孤独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特殊病种疾病是指《宁波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心脏组织缺损、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四)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

(五)退役军人亡故,其家庭特别困难,无力承担丧葬费,或者其未成年子女无父(母)抚养的。

(六)经政府认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导致个人和家庭生活困难的(法定追溯时效期间)。

(二)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拒不说明致贫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家庭财产、银行存款、高档消费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五)以退役军人名义,参与或组织非法上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其他不应列入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九倍;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类规定的救助对象,给予三个月至九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九倍。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六类规定的救助对象,给予一个月至七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七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四类规定的救助对象,且在一定时期内因患病、就学、住房困难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县户籍家庭,给予自费部分的20%补助,但最高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

(四)符合第四条第五类规定的救助对象,给予三个月至九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七条  救助形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经审批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除发放救助金外,必要时候可直接发放实物。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除上述方式外,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视情提供转介服务,为其提供协助申请、志愿者服务等。

第四章  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八条  受理情形

依申请受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认为符合退役军人临时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

(二)受退役军人(或退役军人子女)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三)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由发现地镇乡(街道)协助申请人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和申报材料,无正当理由,镇乡(街道)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乡(街道)可先行受理。

第九条  所需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财产情况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收据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和退伍证复印件。

2.象山县退役军人临时救助申请表(附件一)。

3.医疗支付的凭据。

4.其他相关凭据和证明。

第十条  核查办法及内容

(一)核查办法:由村(社区)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出具意见后,再由镇乡(街道)进行复核,填写核查报告(附件二),或者镇乡(街道)和村(社区)委员会实施联合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二)核查内容:应当对申请人的详细情况进行核实,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包括非共同居住子女)的收入情况、经济状况、房产情况、政府补助救助情况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除如数追回已领取的临时困难救助金外,由所在村(社区)和镇乡街道备案,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象山县退役军人临时救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入伍

时间


退伍

时间


人员

类别


享受补助情况


家庭

住址


家庭总人数


家庭年总收入


开户

银行


账户

号码


家庭基本情况


申请临时救助原因


是否已接受其他救助


申请人

(代理申请人)

签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家庭情况须填写家庭主要成员(包括非共同生活子女)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工作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家庭房产等情况。

附件二

核 查 报 告

审核对象


身份证号


户籍


家庭住址


详细

情况


村(社区)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镇乡街道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村(社区)、镇乡街道应严格审核把关,在意见栏中盖公章,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