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ylbz/2021-9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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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医保类
2021-12-03
县医保局
县医保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医保〔202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关于“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202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最低累计缴费年限须满20年。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调整缴费年限有关政策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44号)文件要求,做好新老政策衔接,结合象山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要求及一次性补缴或延缴办法按原政策执行。 2.202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调整为20年。 (1)2021年7月1日前医保缴费年限进行系数调节,调节系数=调整后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调整前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即系数=20/15,按系数调节后核定的缴费月份数不足1个月部分,按1个月计算。2021年7月1日后在我县新参保人员(含转出后又重新转入的),其外地转入的2021年7月1日前医保缴费年限不予上述系数调节核定。 (2)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或按月延续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一次性补缴的,补缴基数按补缴时执行的社平工资90%确定,补缴比例为8%(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7%、大病医疗保险费1%),不补计个人账户。选择按月延缴的,延缴基数按延缴时执行的社平工资100%确定,缴费比例按对应月份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执行。 (3)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衔接期,期间退休的人员采用按新老政策计算补缴金额孰低法,确定年限不足补缴或延缴办法。 3.2022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原大病统筹缴费年限与2007年6月30日前的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均按1:1折算成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象山县医疗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 2021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