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二、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三、坚决遏制耕地新增“非农化”“非粮化”。对2020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新增耕地“非农化”和2020年11月4日以后发生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粮食生产功能区新增“非粮化”现象,以及违反垦造耕地相关规定擅自“非农化”“非粮化”,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
四、耕地承包户、经营户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通告有关规定,及时消除“非粮化”“非农化”情形,对不予整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耕地罪,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