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1 14:58 信息来源:象政发〔2021〕12号 浏览次数:

BXSD00-2021-0001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

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丹东街道、丹西街道之象山河路以北区块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1元计算,每月不足1150元的,按照1150元补偿;丹东街道、丹西街道之象山河路以南区块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每月不足980元的,按照980元补偿。

其它镇(乡)街道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由各镇(乡)街道另行制定。

(三)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0,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1.住宅用房为15%;

2.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00万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部分为10%;

3.办公、工业、仓储用房为20%。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的确定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在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定公摊面积和换算面积补助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每户(以被征收房屋权证登记为准,共有宗为一户)只能享受一次。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换算面积差价结算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换算面积补助,最低不少于15平方米。该部分补助面积按优惠价结算,补助面积不足部分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与优惠价的差价给予补助,在结算时直接核减。

4.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上靠面积差价结算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上靠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不足1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与优惠价的差价给予补助,在结算时直接核减;上靠面积超过15平方米,但未超过25平方米的,该部分面积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的70%结算,不足25平方米部分不予结算补助;上靠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予差价结算补助,具体结算价格在补偿方案中另行确定。

以上规定的优惠价原则上按照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的50%确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在补偿方案中另行确定。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四、其它事项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23日公布实施的《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奖励规定》(象政办发〔2015〕103号)及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政策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