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实现“幼有所育”向“幼有优育”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县教育局牵头拟定了《象山县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月12日—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象山县教育局(地址:象山县靖南大街304号);邮编:(3157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65734327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341207@qq.com
象山县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象山县教育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