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641/2021-145362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2021-04-23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主动公开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6号)、《宁波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甬气办〔2019〕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甬政告〔2019〕2号)等有关规定,我办代拟了《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1年5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我办,并请发送电子版(WORD版本)。
联系人:范加良 联系电话:65723830
传 真:65766651
附件:1.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建成区拟划分图
象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附件1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县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设备。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自2021年9月1日起,丹东街道、丹西街道、爵溪街道、大目湾新城辖区边线内(具体见附图),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申报登记与标志核发
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通过微信小程序“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环保平台”向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
四、有关要求
1.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象山分局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渔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港航管理中心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2.在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还需持有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排放检测合格报告(一年以内有效)。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渔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机局等单位要督促下属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督促辖属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在“浙江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平台”使用申报的工程机械不得进场作业,并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监管制度。
3.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图: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