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镇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安监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结合本级安监部门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和中心,以《象山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依法行政。围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个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增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推进我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依照法定的职责,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2021年完成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1家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高危行业隐患整改率力争达到100%;积极完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等审批。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力争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同比有较大幅度下降,确保不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三、执法检查任务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
我所正式在册人员为2人,持有行政执法证和监察证2人,行政执法人员数按照正式在册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和监察证)的90%计算,因此我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1.8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总天数-法定节假日总天数=366-77-38=251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51日×1.8=249.2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开展机动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等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按照本机关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我所2020年其他执法工作日为89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是指机关值班,联村工作、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假、事假,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参加党群活动等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按照本机关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我所2021年非执法工作日为78日。
(五)执法检查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因此,我所2021年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2日。
(六)执法检查家次
我所2021年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2日,执法检查应当符合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参加的规定,再考虑复查所占用的时间,确定2021年度我所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为31家次。
四、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所共监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1家;危险化学品(票据)经营单位1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2家;共计4家。(具体名单见附录)
五、执法检查
(一)重点检查范围
我所2021年安全监管执法重点单位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单位,加油站,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内容
安全监管执法主要围绕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执法检查时间及次数
执法检查分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整治检查、联合检查等。
1、重点单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每年检查1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全年抽查率不低于75%。
2、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年初“两节”、夏季“汛期”、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具体时间日程根据镇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重大活动部署进行调整。
3、 举办投诉查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达100%,按期答复率达100%。
4、专项整治检查。2021年度,我所将开展岁末年初和国庆期间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利剑”专项执法行动、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台账专项检查、2020年工伤事故多发单位专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专项检查、特种工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等。每项专项检查,对各行业领域检查5家企业以上。
5、联合检查。根据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安排,今年重点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金属冶炼、人员密集等企业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力度,完成县安委会下达培训指标。做好持证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证书复审、换证工作,确保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率达90%以上。督促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全年完成全员安全培训任务3000人次,并逐步建立完善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我所制定并经镇政府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是全年安全监察工作的总部署、总安排。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月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月排定检查企业,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复查。因上级工作部署和其他不可预见情况等因素导致当月检查计划难以完成的,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可顺延下一个月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及时报镇政府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二)规范执法行为。执法检查人员应有2人以上,且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资格。各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
(三)检查时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台账、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企业,检查记录要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抄告有关部门。
(五)各种检查记录和行政执法工作资料应分类建立档案,并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