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明确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职责,解决精神障碍患者住院难、出院难等问题,我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象综治〔2014〕17号等文件精神,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相关意见请于9月6日(周一)下午17:0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县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科朱志福处,联系电话:15257865362,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象山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象山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强化精神障碍患者入出院管理,明确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职责,解决精神障碍患者住院难、出院难问题,形成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闭环管理模式,促进平安象山建设,确保我县精神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象综治〔201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现状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全人群心理健康促进
(一)逐步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按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2018〕86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社会心理三级服务平台,完善社会心理服务指导中心(阳明心坊)和基层社会心理服务站(室)工作制度,畅通咨询转诊渠道,做到“有人知,有人管”。
(二)深入推进心理健康六大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八类特殊人群、未成年人、职业人群、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心理健康关爱,增强全人群心理健康意识,提高心理调节能力。切实发挥社会心理救助疏导的能效,积极预防矛盾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不断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区(村)干部、网格员、社区民警、社工、志愿者等人员心理学方面的技能培训,提高其社会心理服务能力。开展持证心理咨询师的上岗培训,组织系统性培训和实景演练。整合包括公检法司以及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机构等资源,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群策群力共建心理干预服务网络。
(四)持续加大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发挥村(社区)主阵地作用,向群众普及心理保健知识。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各类宣传形式,培育居民心理健康意识,提升心理健康素养水平。依托基层文化组织将心理健康知识融入群众文化活动,营造公众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社会氛围,推进心理健康工作。
二、精神障碍患者院前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乡(街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综治、公安、民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相关人员,按照“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在辖区范围内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排查;对流浪乞讨人员、流动人口(非本县籍)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不定期排查。
(二)县精卫办牵头组织专家团队及相关单位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健康监测与筛查,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定期对重点人群开展筛查。
(三)通过媒体、海报、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健康宣传,引导村(居)民重视自身心理健康,积极配合筛查工作,不谎报、迟报、瞒报。
(四)根据实地排查、心理健康服务平台数据等结果,对早期筛查发现心理问题或需要干预的人员,进行及时疏导。对筛查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再次组织专家组结合临床症状及病史进行核实,明确诊断的,纳入系统管理。
三、精神障碍患者入院管理
(一)自愿住院患者由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经济困难的应经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确认。
(二)有肇事肇祸行为患者、非自愿住院患者由公安部门协助送诊,监护人不愿办理入院手续的,公安部门应通知患者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入院手续。非本县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非自愿住院,监护人不愿办理入院手续及经济困难的,由居住地或肇事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入院手续。
(三)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民政部门帮助办理住院手续,非民政部门送诊的应及时通知民政部门甄别患者身份。
(四)对于拟行强制医疗的患者,须凭法院出具的强制医疗决定书方可收住。
(五)精神专科医院应按照“应治尽治、应收尽收”的原则,依法收住符合住院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推诿;如确实无收住床位时,应帮助转介患者至上级医院或其他县市区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四、精神障碍患者院中管理
(一)患者住院期间经精神科执业医师评估需要会诊的,应及时告知监护人或送诊部门;患者需要院外检查和治疗的,监护人或送诊部门应配合精神专科医院转运、护送。
(二)对于严重肇事肇祸、强制医疗、吸毒所致等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有肇事肇祸风险的,公安机关应安排警力协助精神专科医院进行管理。
(三)经精神科执业医师评估患者住院期间需要陪护的,送诊部门应落实或由其协调患者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相关部门落实陪护人员。
(四)精神专科医院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障住院患者的人身安全,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依法依规实行检查、治疗和康复等医疗措施。
(五)住院患者未经审批擅自离院的,精神专科医院应当立即查找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部门;患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五、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管理
(一)自愿住院治疗的由患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监护人(送诊部门)办理出院手续。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送诊部门)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送诊部门)应当签字确认。
(二)对于非自愿住院患者,精神科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及时进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送诊部门),监护人(送诊部门)在接到精神专科医院患者可以出院或转诊的通知后,应及时到精神专科医院结清医疗费用,接回或转诊患者。
(三)强制医疗患者达到出院条件时,必须凭法院出具的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方可出院。
六、精神障碍患者院后管理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精神专科医院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向患者本人和监护人告知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内容、权益和义务等,征求患者本人和(或)监护人意见并签署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社区管理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
(二)在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六人关爱帮扶小组”对出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要落实好本部门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相关管理工作。属地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同伴支持项目,促进患者社区康复。
(三)建立精神专科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双向转诊机制。精神专科医院将6大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及出院知情同意书下转社区,提高患者的社区管理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纳入社区管理的患者应及时建档,做好随访管理,发现病情波动,通过绿色通道上转精神专科医院,实现患者的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管理。
(四)精神专科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口帮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指导随访技术,指导基层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并承担复核诊断和相关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精神专科医院及符合条件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长效针剂治疗,提高患者病情控制率。
(五)残联、民政等部门应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场所和设施,推广精神残疾患者工疗车间康复模式,完善工疗工作制度,在卫健部门指导下,做好精神残疾患者的用工准入、档案管理、康复指导、应急处置等管理。
七、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1.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神障碍患者入、出院和院外管理工作,落实专管领导、专门科室、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诊、医疗和康复的全程闭环管理。
2.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利用信息化等手段简化入出院审批手续和流程,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互联互通。
(二)经费保障
1.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应按照精神专科医院的有关规定缴纳住院预交款,对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符合先诊疗后结算政策对象的,可按规定实行先诊疗后结算。
2.自愿住院患者自己承担住院费用的,出院时由患者或其监护人结清住院费用(包括医药费用、伙食费、会诊费和陪护费等,以下同)。经济困难、非自愿住院(包括非本县籍患者)、长期住院患者费用由属地政府承担,精神专科医院应按季度汇总患者医疗费用报属地政府,经属地政府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费用。患者或监护人(送诊部门)也可以在患者出院时结清住院费用,凭发票和出院小结到当地政府申请补助。
3.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籍所在地或者肇事肇祸地(非本县籍患者)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给付。
4.流浪乞讨人员医疗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保障。
(三)督查、考核和追责
1.将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平安象山、健康象山考核内容,县委政法委、县卫生健康局定期组织督查和考核。
2.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精神专科医院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年月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