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14/2021-10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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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2021-09-07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其他
主动公开
象自然资规发〔2021〕33号
为进一步加强码头、岸线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程序,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用海审批目录》(浙海渔发〔2017〕3号)、《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续期范围 本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和办理。 二、续期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海域使用权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海域使用权证书、资信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镇乡(街道)的书面意见等资料,涉及用地的应提供土地权属证书。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公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对续期海域使用权是否符合国土空间和相关规划、用海管控要求、违法用海、权属争议、欠缴海域使用金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视情况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并对续期申请情况进行网上、现场公示。 (三)报批登记。经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消除,并通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审会、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人按用海批复足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 三、续期期限 续期期限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项目主体结构和主要功能设计使用(服务)时限、行业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意见、同一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不动产权证书的到期时限等综合确定。对近期符合续期条件的码头用海暂定续期至2022年12月,待全县码头布局规划发布后再按照规定续期。 四、续期不予批准情形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和相关规划的; (二)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等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三)违法用海、用地行为未依法处理完成的,或存在重大安全、社会稳定隐患的; (四)欠缴海域使用金的;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不同意续期的; (六)权属纠纷未处理完成的。 五、问题处置 (一)已纳入土地管理范围。全部或部分已纳入土地管理范围的,按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办理用地手续;剩余用海范围按规定办理续期。 (二)法前非围填用海。根据2002年1月1日前后的影像图、有效文件或证据,可以认定为法前非围填用海的,按规定补办用海手续。 (三)权属重叠。与航道、锚地等公共用海重叠的,退出重叠部分;宗海内不同用海方式重叠的,保留现行海域使用金标准高的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标准一致的按用海单元完整性确定;不同宗海重叠的,按用海批准时间、用海项目重要性、海域使用金高低、用海项目完整性等方面综合确定(批准立体分层确权的除外);与土地重叠的,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海域范围内发放土地证整改问题请示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19〕1655号)的意见,除已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外,海岸线修测后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的纳入土地管理,修测后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整改后纳入海域管理。 (四)用海范围调整。续期原则上按《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重新核定用海类型、用海方式,按《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2009)、《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等标准合理调整用海面积,按《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HY/T 251-2018)绘制宗海图。符合上述要求的宗海图且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新测绘。 (五)改扩建。在原海域确权范围内改扩建,属本县审批权限的,通过海域使用论证且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均同意的,按规定办理用海手续。 (六)其他问题。对可能存在其他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提出处置意见,经集体商议确定后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