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65-2021-0003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象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1〕2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政办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通过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质量的要求,通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及示范性创建等项目,进一步增强合作社的服务带动能力、加工营销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合作社经营向一体化、全产业化发展,强化合作社联合与合作,使其真正成为引领广大农民具有市场竞争活力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推动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扶持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补助内容及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和示范性创建补助两个方面。
(一)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申报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合作社登记满2年以上,联合社登记满1年以上,认真执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披露信息真实完整。
2.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3.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优势,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4.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产权清晰,制度完善,机制合理,管理民主。
5.具备项目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对新兴的苗子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确有带动示范作用的,经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参照执行。
(二)示范性创建补助条件:
被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资金使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资金一般用于:
1.服务设施建设。包括购置农产品初级加工、整理、储存、包装、检验检测等设备;购置农产品冷链运输车、普通配送车等物流配送设备;建设必要的农产品收购、交易、堆放和初加工、整理、储存、包装、检测、社员培训、农资农机堆放等场所。属于农业设施用房的,要符合县级农业设施用房规范化要求。
2.市场营销建设。包括建立合作社网站,发展电子商务,推动农产品网上交易;建立城市直销网点、社区连锁店的店面租赁费、门面装潢费等。
(二)示范性创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对新获得县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实行一次性以奖代补。
五、补助标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分项投资补助标准不高于本通知所附标准(附件1);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实际投入数的50%;对单个主体的补助一般不高于50万元。若年度项目所需补助资金总量超过本年预算数,则补助资金按比例下浮。
(二)示范性创建补助标准。从2021年起,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每家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如市补助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主体根据发展需要自主申报,在项目申报前,要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形成项目申报决议,填报并提交《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申报材料》(附件2),向镇乡(街道)提出申请。
(二)镇乡(街道)初核。镇乡(街道)对申请项目的建设主体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建设内容、立地环境条件等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填写《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连同合作社填报的《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立项。根据《象山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农业项目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四)项目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确因客观原因中途需变更的,须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事前申请变更,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要建立项目档案,连同会计档案一起存档。
镇乡(街道)要加强项目的审查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五)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验收申请。镇乡(街道)要做好项目预验收工作,预验收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核对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发文拨款。
项目建设主体需提供的验收材料:
1.项目建设情况总结。
2.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4)。
3.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5)。
4.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需提交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发票、银行转帐单等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工程合同、项目工程清单、行驶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7.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本办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附件:1.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上限(略)
2.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申报材料(略)
3.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申报汇总表(略)
4.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申请表(略)
5.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投资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