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385/2022-161550
养老服务
2022-10-20
县民政局
主动公开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养老机构:
现将《象山县养老机构消防维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0日
象山县养老机构消防维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我县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巩固和提高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13〕224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政办发〔2015〕10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对全县养老机构消防维保实行补助政策。根据养老机构规模,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或安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养老机构,按养老机构消防维保经费的50%,且不高于每年每家3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500平方米以下(或未安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养老机构,按养老机构消防维保经费的50%,且不高于每年每家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养老机构必须与有消防设施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并严格合同条款,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消防维保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象山县消防维保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消防维保服务协议、付费依据,由各镇乡(街道)民政办(科)审核后报县民政局。
第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镇乡(街道)。
各镇乡(街道)财政办(科)收到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在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五条 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各养老机构应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