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象山县交通工程建设土地和房屋征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将《象山县交通工程建设征迁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象山县交通工程建设征迁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象山县交通工程建设土地和房屋征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象山县域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含公路、场站、码头等,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除外)。
二、征迁工作职责分工
征迁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负责落实,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行业联系部门统筹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和征地拆迁的牵头协调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房屋征迁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
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县发改、公安、住建、交通、水利、人社、民政、水务、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三、征迁范围
征迁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红线内征迁范围、红线外补偿范围及项目建设涉及需迁改的线路、管线(主要包括电力、通讯、供水、排水、输油、输气、输料及热力管道)等。
(一)红线内征迁范围包括项目用地红线内(含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的各功能用地及相应地上附着物。
(二)红线外补偿范围包括:
1.公路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公路用地红线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因工程建设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地上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列入补偿范围;其它工程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将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地上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履矿)列入补偿范围。
2.因工程建设需要,施工期内使用的用地红线批准范围以外的施工用地,包括弃渣场、三集中场地、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施工用地及相应地上附着物。
(三)自象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房屋征迁范围公告之日起,按规定暂停办理房屋征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手续。在房屋征迁范围内,办理上述手续以及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婚迁除外)、分户,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作为补偿依据。
四、土地征收标准和处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象政发〔2021〕22号)文件执行。
(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1.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象政发〔2021〕23号)文件执行,无法迁移的苗木按实际评估价格补偿。
2.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坟墓迁移墓地墓位基准价格确定为8500元/座(双穴)进行补偿,每增减一穴对应增减600元。公共墓地基本服务费的骨灰墓进(退)穴费120元/穴/次,推行火化前已建遗体墓进(退)穴费600元/穴/次,特殊服务费(到户)800元/座。坟墓迁移补偿费按上述标准包干到镇乡(街道)统筹实施。
3.杆线及地下管道等设施迁移:先由业主与管线单位共同确定迁移方案,再由管线单位提供迁移工程预算,业主委托有资质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实施。如提高迁移建设标准,增加费用由管线单位自负。迁移工程造价含建安费及政策处理等相关费用。
(三)“小三改”和边、死角地标准和处置意见
“小三改”和边、死角地费用以征地拆迁等总征迁费用的8%标准包干给涉及镇乡(街道)实施(其中5%下拨给属地乡镇,3%统筹使用)。征用红线以外的边角地(田),面积为同一地块征用面积70%以上,且剩余连片面积少于0.25亩或同一地块征用面积50%以上至70%以下、且剩余连片面积少于0.2亩的,按土地征用片区价的50%进行补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无法通过三改措施恢复耕种的死角地(由行业联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认定),按土地征用区片价标准全额补偿,死角地总量控制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四)海(淡)水养殖塘处置意见
同一养殖塘已部分征收,红线外剩余养殖塘面积小于1.9亩且属于集体土地并难以恢复其他用途的,可作为边角塘处理,边角塘按土地征收区片价50%补偿;红线外剩余面积超过1.9亩,应重新建坝恢复养殖,建坝费按坝体长度180元/米补偿。当年度难以恢复养殖的,应考虑暂停养殖一年,按当地上一年实际平均租金补偿当年度塘租费(补偿面积按征收后剩余面积计算)。确因工程施工需要,继续暂停养殖的,由行业联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书面确认。
(五)临时用地处置意见
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象政办发〔2016〕132号)文件执行。
(六)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
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18〕42号)文件执行。
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意见
征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意见参照《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9〕126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征收集体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发〔2019〕147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象政发〔2021〕1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六、工作经费支付标准
项目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分两部分组成,房屋征收按实际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的标准提取工作经费,其中20元/平方米用于县房屋征收中心征迁管理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费用等开支,55元/平方米拨付至镇乡(街道)用于征迁经费支出;其他征收工作经费按政策处理补偿费总额(扣除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5%进行核定,其中2%由相关部门统筹使用,3% 拨付属地镇乡(街道)统筹使用。
七、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尚未竣工的交通工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