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落实象山县耕地占补指标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象山县耕地占补指标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占用耕地补偿、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凡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包括产业类项目、社会民生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等。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因占用耕地需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均需通过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的做法,按照“补改结合”的要求,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三类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管控,积极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优化配置县域城乡土地资源。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二、耕地占补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原则
(一)坚持先补后调。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宅基地拆旧建新、建设用地复垦、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建设等方式,作为新增耕地、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先补充再调剂、先复垦后挂钩。各镇乡(街道)应积极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废弃厂房、老旧宅基地等宜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粮食产能和扩大水田面积,产生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等工程实施。
(二)坚持统一管理。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局门户网站建立专项办理和管理县域指标统筹调剂的信息化平台。各镇乡(街道)通过土地整治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中备案成功,包括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新增水田指标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以及建设用地复垦后产生的年度计划指标和空间规划指标,统一纳入县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台帐系统。建设项目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均通过县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台帐系统申请调剂补充。城市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拆迁安置用地,原则上一律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台帐系统申请调剂使用。
(三)坚持乡镇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坚持以镇乡(街道)自行平衡为主。若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无法满足占补平衡的用地单位[包括镇乡(街道)、各管委会、国资企业等用地单位],可向县级申请统筹。耕地占补指标有节余的镇乡(街道),可将多余部分申请作为新增补充耕地纳入县级统筹,调剂给占补指标不足的用地单位。鼓励各镇乡(街道)通过优化安置方式,提高安置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节余指标由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调剂使用。
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价格
(一)耕地占补指标: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20号)规定(补充耕地数量指标15万元/亩,补充水田指标15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象山县耕地占补指标分为:8等水田38万元/亩,9等水田37万元/亩,10等水田36万元/亩,11等水田35万元/亩;8等旱地23万元/亩,9等旱地22万元/亩,10等旱地21万元/亩,11等旱地20万元/亩。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下发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1〕178号)文件精神,节余指标调剂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耕地的,节余指标包含年度计划指标、空间规划指标和耕地占补指标,每递增减一个等级调剂价格递增减2万元/亩,8等水田61万元/亩、9等水田59万元/亩,10等水田57万元/亩,11等水田55万元/亩;8等旱地56万元/亩,9等旱地54万元/亩,10等旱地52万元/亩,11等旱地50万元/亩,非节余指标部分按《象山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耕地占补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价格具体根据上级部门调整价格进行适时调整。
四、耕地占补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方式
采取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在县级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系统中予以核销。使用增减挂钩方式报批的建设项目,需明确项目占用耕地占补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空间规划指标,按照先复垦后挂钩的原则,在县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台帐系统中进行核销。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统筹。申请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申请方通过统筹平台向县政府提出统筹申请,明确申请统筹的指标信息。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申请统筹的项目和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2.承担统筹。主动申请承担统筹的镇乡(街道)通过县级统筹平台提出承担申请,明确承担统筹指标的类型、数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承担方的资格和指标进行审查,其中对于承担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镇乡(街道),增加审查复垦项目拆旧区和新建区的立项、验收等相关资料。符合耕地占补指标调剂使用要求的,30%可用于本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所需,重点支持农村个人建房、新农村建设项目等,70%纳入县域统筹调剂。所有耕地占补指标统一录入县级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系统。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要求的,承担统筹的镇乡(街道)40%允许按垦造耕地补助标准回购,60%纳入县域统筹调剂。所有耕地占补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统一录入县级台帐系统。
3.审核确认。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申请方使用耕地占补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节余指标的类型、数量,依据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时序,下达《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确认书》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确认书》。
4.资金结算。申请方应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确认书》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确认书》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土地储备整治专户清算统筹资金。农村个人建房项目免收。财政部门在供地时向用地单位结算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含耕地开垦费)不再收取,但在供地成本中体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含耕地开垦费)。项目地块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进行用地报批的,节余指标调剂费应纳入供地成本。
五、调剂指标监管和奖惩
严格监管,切实抓好指标调剂管理。在指标调剂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在统筹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统筹资金的镇乡(街道),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建立补充耕地激励机制。对于主动申请承担县域统筹,并对全县落实重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做出积极贡献的镇乡(街道),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等考核中予以相应加分,并对今后的项目用地报批予以优先安排,奖励资金在奖励办法中另行规定。
六、其它问题
鼓励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按程序核定入库后可用于统筹。投资方可获取相应的成本费用、工程合理利润和资金占用费等,但不得以交易主体身份参与交易,也不得参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分成或流转利润分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所有者和使用者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