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土地储备出让统筹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象山县土地储备出让统筹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深入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全县土地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多头做地、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土地储备出让管理模式,实现共同富裕发展的土地要素精准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3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储备出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自然资规发〔202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出让统筹,是指通过编制全县土地储备规划计划,划定土地储备片区,明确土地储备项目库,统筹安排土地储备开发总量、空间布局、规模、结构、时序、成本控制,安排片区内经营性用地项目与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社会公建配套等各类非经营性用地项目,实施土地储备做地,达到“净地”“熟地”后供应的行为。
用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产业平台建设、轨道交通沿线建设等涉及做地的项目。
第三条 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城乡品质。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强化空间治理,构建全县域全要素全过程的土地储备开发模式,提升城乡品质,努力实现土地储备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二)城乡用地全覆盖。以土地储备片区为基础单元,统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引导和鼓励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组团成片开发。重点以城镇开发边界内“大区块、成组团、成片区”为主、轨道站点周边辐射范围内谋划土地储备,统筹片区开发,挖掘规划潜力。
(四)统筹多头做地。统筹编制土地储备规划计划、明确项目后,做地任务下达分解各做地主体,由各做地主体具体实施土地储备项目。
第四条 按照“规划引领、县级统筹、分头实施”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土地储备统筹出让机制,谋划提升城乡品质,促进高质量发展。
县规划和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储委”),定期审议土地储备规划计划以及储备出让重大问题。县规储委办公室负责土地储备出让政策研究制订、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编制、项目库建设和对年度工作任务进行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做地主体实施土地征收、农转用报批、储备、出让等工作,做好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编制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协同。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重点项目安排、社会公建配套等项目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提出主导意见,负责计划供地的产业政策、重点投资项目等相关建设内容在计划编制中有效落实。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出房地产市场需求、保障性住房用地和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未来社区建设等用地计划,指导供节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排水污水、地下管廊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区河道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对土地储备项目资金安排提出审核意见,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县房屋征收中心统筹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计划,确保计划与土地储备计划的协同与同步实施。
县经济与信息化局负责工业投资导向、产业用地发展要求在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中的有效落实,提出低效企业提升达标和低效用地退出盘活方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职能分工纳入对应的建设计划,并负责建设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国企、产业平台及相关镇乡街道等为县级做地主体,落实做地任务,履行做地职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项目。鼓励县级国企积极参与做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规定所称做地,是指将通过前期开发将地块从“毛地”“生地”整理成“净地”“熟地”的行为。
第二章 土地储备统筹管理
第六条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县规储委办公室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五年规划暨三年滚动计划,划定土地储备开发片区,明确土地储备项目和总量、结构、布局与时序,报县规储委审议后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准入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县政府对县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县规储委办公室启动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做地计划、入库计划、供应计划和资金计划等,建立土地储备库。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规储委讨论通过后,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做地计划中统筹管理。
第八条县规储委将批准后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下达至各做地主体组织实施。
因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经县规储委会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的,报县政府另行确定。
第九条土地储备片区内实施成本统筹。经营性用地项目统筹分摊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拆迁、搬迁、腾退以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开发成本。原则上,土地储备片区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项目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条各做地主体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算草案应当按实反映年度收储成本、前期开发成本等支出,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做地主体统筹解决。
第三章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县规储委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时,做地主体提前介入,统一排摸土地储备成片开发片区内做地任务,将土壤污染调查、管线迁改、水域占补平衡、文保点迁移等工作任务函告生态环境、住建、文广等有关部门,由职能部门并联推进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县规储委办公室根据项目时序安排,在年度计划下达时同步提出通水、通电、市政道路、绿化、河道、中小学或幼儿园、医院等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由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和渔业、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能分工纳入对应的建设计划,并负责建设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除单独选址项目涉及用地外,按国家、省规定将政府依法征收、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和其他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储备土地统一管理。
纳入土地储备项目库、年度计划的片区范围内项目,可通过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或未来社区建设等模式具体实施,但完成做地后,须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片区范围内明确实施的项目,由做地主体负责办理相关计划立项、土地报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拆迁、土地平整以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地块达到产权清晰条件并排除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后,完成入库移交(储备土地入库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五条土地入库后,属地政府或产业平台等做地主体负责储备土地日常管护,严格落实安全、卫生、扬尘防治、围挡建设等要求,防止储备土地内发生非法占地或者违法建设行为。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六条 项目用地实行统一储备,分类管理。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后统筹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促进土地供应由“熟地”向“优地”转变(储备土地出库标准见附件3)。
第四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七条县规储委办公室通过“挂图作战”管理,定时督查计划下达任务的实施进度,督查结果纳入县委重点工作督查并实行定期通报。
年度做地实施情况列入县政府对镇乡(街道)、国有企业、产业平台等做地主体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于计划执行情况较好的片区,在规划指标管理、年度计划指标保障等方面,优先予以倾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土地储备项目准入标准(略)
2.储备土地入库标准(略)
3.储备土地出库标准(略)